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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航:关于《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时间: 2016-06-02 13:03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孙晓航

1、整治涉磷工业污染,细化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制订可操作性的监控和处罚措施;

2、与水利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水资源流域调度,避免水资源的过度开发,逐步取消上游的梯级电站,恢复水体自净功能;

3、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整治。一方面,强化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另一方面,加强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厂的建设,加强农村污水的收集和治理;

4、排放标准应给规划、环评、排污许可证留下空间,依靠环评确定每条河流的纳污能力,依靠排污许可证明确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实现因地制宜,因水而异,实现地方环保部门的精细化管理。

三、建议进一步细化重点保护区域的确定方法

这次新制订的流域标准中规定“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一般保护区域可参照执行”,并规定了“重点保护区域主要包括岷江中下游和沱江流域所涉及的成都、眉山、乐山、宜宾、德阳、资阳、内江、自贡、泸州等 9 个地市共 65 个区县”。但是,根据省环科院等单位近年来所做的断面水质监测数据,除少数工业、农业污染重镇及超大型城市外,上述区县的大部分干流水质良好,除总磷外,基本达到三类水体要求;主要的污染断面在流量小、自净力若的支流,因此,建议根据污染情况进一步细化重点保护区域的确定方法,避免一刀切和懒政之嫌。

此外,新标准的适用对象是哪些?是否包括混合污水厂?若包括,在工业污水比例很难确定,即进水水质指标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污水厂的出水指标?此外,能否参照自来水厂的质量控制原则,按污水厂规模确定不同的标准。

四、应注重可行性、必要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既然两江流域污染的主要指标为总磷,新标准中全面提高了市政污水厂出水COD、BOD、氨氮、总氮和总磷的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的考虑了实施的可能性、投入产出的合理性及指标的科学性?标准的制订应依据投资效益分析做决策,注重可行性、必要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1、建议参考欧美先进国家的污水厂排放标准制订沱江、岷江流域的排放标准:

(1)不少欧美发达国家的出水标准低于我国的现行排放指标,反而水系及环境却更好,说明排放标准不是导致水体污染的主要因素。比如,美国对出水COD没有要求,只要求BOD周均值小于45mg/L,月均值小于30mg/L;欧盟要求出水COD<125mg/L;瑞士对出水COD没有要求,要求BOD<25mg/L;日本对出水COD没有要求,要求BOD<40mg/L,TN为10/20,TP为0.5/1.0/3.0,法国要求BOD为15/20、30,TN为7/10/40,德国要求COD<75~150mg/L。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排放标准往往都是依据排放受纳水体的环境条件以及处理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而制定的;而我国目前把污水排放标准向地表水水质标准机械靠拢的趋势是不科学的。一方面,现行的地表水水质标准本身存在明显的缺陷,另一方面,混淆了排放标准与接纳水体的水质目标(标准)之间应有的界限与区别。从技术可行性角度来说,在污水来水水质相对复杂、影响因素众多的情况下要求排放水100%达标也不太科学;因此,环保部牵头制订的新的排放标准在充分听取各行业专家意见的情况下,暂缓出台,这是一个客观科学的态度。

(2)为了保证水质达标,应先有水资源规划,后有流域、区域、设施三级规划,要建立污染源排放与水质的輸入响应关系,用数学优化的方法,合理组织污染源排放。国外多根据流域水质规划,分别采用择段排放、负荷分配、季节控制、生态流量、费用优化等方式实现减排目标,以充分利用环境容量,节约能耗,如果流域排放标准搞一刀切就过于粗放了。

(3)此外,应该根据污水厂的排放水体科学制订排放指标。用作灌溉的污水厂,建议降低对总磷、总氮的要求,否则,这厢污水厂通过大量能耗成本将水体中氮磷去除,那厢排放水体用于施加氮肥、磷肥的农田灌溉,将导致政府所支付公共成本的浪费。美国淀粉加工、甜菜制糖等行业废水可以在消减高浓度COD、氨氮之后直接进入农田;然后采取适当的防渗和截流措施,避免其进入河流。

2、投入产出应均衡考虑: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到污水处理费、企业运行成本、居民水费等多个因素,任何国家排放标准和经济代价之间都追求平衡,不能片面强调一个方面。新标准实施后,保守估计污水处理吨水成本将增加0.5-0.8元,加上投资成本、税费等吨水成本将达到1.5-2.0元;而目前我省多数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在0.8元以下,其差距如何弥补?此外,编制说明中阐述新标准需要对城镇污水站的改造费用为原始投资的50%-70%,67.5亿~120亿元之间;年运行费用增加4.6亿元;我们认为该估算偏于保守,实际上考虑到新系统的征地费用等,应远远不止。由于污水厂的建设和运营投入必须由各级政府买单,在目前地方债高启的情况下,各地方政府是否有财力承担这部分费用?从经济可行角度来说,在中国污水处理费普遍过低的情况下,达到如此严格的标准,经济上将不可持续,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例如提高水价或财政资助。若缺乏配套的经济手段,达标排放很可能成为“表面”工作。

3、应对该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专业的评估:

(1)正如编制说明中所言,“排放标准的制订一定要和当前的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相联系,不能单纯追求标准的先进性而脱离了目前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否则标准值再先进,排放限值再严格,如果没有相应的技术条件支撑,标准制定也就失了其本身的意义”。污水处理的基本方法是基于生物处理为主,因此,标准的制订在考虑有害物质的去除时应在生物处理的范围内。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正如环科院老院长、原污水排放标准的起草者夏青以及华北院郑兴灿等专家所言,目前我国的主流污水处理工艺还无法达到持续稳定达到新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和一级A标准的。因种种原因,编制说明中对各污染指标的达标比例统计实际上无法反映省内污水厂的实际运行水平,过于乐观;此外,编制说明提出通过增加曝气生物滤池、反硝化滤池、投加填料采用与生物膜与活性污泥结合的工艺加上优化管理等手段即可达到新标准;但实际上在已经运行的污水厂中,即使采用上述工艺,总氮、总磷也很难达标;反而增加了控制难度和能耗。由于大部分污水厂需要做很大的工艺调整,如果占地不能扩大,只能拆除原构筑物重新建设,势必造成很多污水厂停水改造,会造成严重的污染事件;同时,这样的调整往往涉及到工艺流程的延长和占地面积的扩大,对于现在已无新征用地可能的污水厂如何实施?

编辑: 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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