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转移产生污染的设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国内 | 颁布日期 | 2001-11-22 |
发文单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文件号 | 环函[2001]282号 | ||
关键词 | 设备污染 | ||
摘要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282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请示》(湘环函[2001]1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国内 | 颁布日期 | 2001-11-22 |
发文单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文件号 | 环函[2001]282号 | ||
关键词 | 设备污染 | ||
摘要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282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请示》(湘环函[2001]1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