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3]77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函〔2014〕362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分析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013年起,长沙、株洲、湘潭市按照GB3095-2012标准确定的PM10、PM2.5、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等六项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和评价,根据监测结果,2013年度,长株潭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55.3%,超标天数比例44.7%,其中轻度污染占21.9%,中度污染占9.9%、重度污染占12.0%,严重污染占0.9%。影响长株潭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是颗粒物。
除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以外,其他的11个城市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根据监测结果,2013年度,11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88.1%,超标天数比例11.9%,其中轻微污染占10.6%,轻度污染占1.2%,中度污染占0.1%。11个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是可吸入颗粒物。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
2013年,全省排放二氧化硫64.1万吨,氮氧化物58.8万吨,工业烟粉尘34万吨(2012年排放量)。其中长株潭地区排放二氧化硫11.5万吨,氮氧化物12.7万吨,工业烟粉尘5.2万吨(2012年排放量)。
(三)大气环境管理现状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我省制定出台了《湖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株潭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意见》,各市州政府出台了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同时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与污染减排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污染源整治的政策标准体系,相继出台《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淘汰立窑水泥落后产能的通知》、《关于对全省水泥工业氮氧化物排放执行400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的通知》、《关于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加强监测能力建设,2013年开始,长株潭三市按照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评价并向公众公布了监测数据。长株潭三市建成62条机动车尾气排放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实施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整体而言,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治理任重而道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为:一是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难度大。我省高能耗、重污染产业仍占主导地位,短期内难以优化升级到位。二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滞后。全省机动车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有关政策、机制、资金保障不足。三是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水泥、铁合金等行业还有相当比例的落后产能,国家要求今年内全部淘汰退出,按期完成淘汰任务难度大。四是清洁能源供需矛盾突出,能源结构优化难度大。五是城市面源污染控制问题凸显。建筑工地、道路、裸露地表等扬尘污染控制、餐饮业油烟整治任务多,难度大。
二、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到2014年底,全省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2012年有所下降,其中,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指标比2012年下降2%。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到2014年底,全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完成国家减排年度要求;工业烟粉尘排放量相比2012年有所下降。
(三)大气环境管理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及《湖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促使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良好起步。
三、年度重点任务
(一)建立重点任务工作台帐
1、制定本地区2014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制定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2、各地针对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落后产能淘汰、清洁生产、油品供应等重点任务,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二)深化大气污染治理
1、燃煤小锅炉整治。2014年,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的基本情况;根据天然气等替代能源资源落实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按国家要求,2014-2015年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3000吨。
2、火电行业污染防治。2014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设施建设;推进燃煤电厂开展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取消工作,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推进火电厂改造提升除尘设施,长沙电厂实施烟尘排放特别限值。
3、水泥行业污染防治。加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监督管理,全省7月1日起实施水泥工业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推进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窑、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改造高效除尘设施。2014年度前,淘汰全省水泥立窑落后产能。
4、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长株潭三市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5、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2014年底前,全省供应国IV车用柴油。加快推进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按国家要求,2014年度完成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15.2万辆。全省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长株潭三市政府根据实际开展黄标车在城区主要路段、主要时段进行限行划定工作,并发布限行公告。
6、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力度。实施建筑扬尘专项治理,强化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广绿色施工和铝合金新型模板体系,抓好施工现场围挡和扬尘防治。
7、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全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三)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全省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长株潭三市城市规划区严格控制新上火电、焦化、有色、石化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大力推进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竹埠港地区化工企业的淘汰退出,逐步启动清水塘区域、湘钢、涟钢等重污染企业的转型升级、绿色搬迁。
(四)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大力实施“气化湖南工程”,拓展天然气市场区域,保障城市居民、商业、车用CNG等城市燃气用气,推进管道天然气“县县通、全覆盖”目标的实现。加快发展清洁能源,2014年,计划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100万千瓦以上,其中:风电1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20万千瓦。2014年底前,各地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1、强化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领责任,形成政府统领,部门联动,企业治理,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推进精细化管理。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强制公开。
2、切实加强大气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工作。加快监测体系建设,做好监测仪器的计量检定工作,在2014年底前,实现14个市州PM2.5、一氧化碳和臭氧监测能力全覆盖。完善日常性环境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逐步开展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各地制定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四、年度重点工程项目
2014年度全省计划完成火电厂、石化、水泥、钢铁、燃煤锅炉以及挥发性有机物、黄标车淘汰等重点工程项目22类,913个,预计投资45.6亿元(详见附表)。
五、年度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湖南省环保联席会议制度,部署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推动工作落实,推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加大考核力度,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2014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二)政策保障措施
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及《湖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及火电厂、水泥厂、扬尘等污染整治方案,加快制定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方案。
(三)资金保障措施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实施火电厂烟气脱硫脱硝降尘加价政策。建立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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