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国家发改委及住建部特约PPP专家、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对话人: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公开征求意见至今,“管理办法”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更加成熟。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都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甚至去年财政部发布的114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意见,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准确,将“管理办法”的实施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的层次,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PPP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后者就是我们讲的PPP。
在“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实际上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延续了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实际是说最终模式,回归到政府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履约监督,强调监督和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肯定需要放出去。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PPP或特许经营模式。今年,创新的金融模式肯定会有突破。
我之前曾提出,今年会是PPP的突破年,其中一个就是金融机构会有所突破,大举进军PPP项目,进行一些金融模式创新。如文件里提及的贷款期限延长至30年,形成差异化贷款等,其实都是解决PPP项目的融资问题。只要PPP项目的融资问题解决了,PPP项目肯定会有大的发展。
E20环境平台:相对于进步,“管理办法”还有哪些遗憾需要进一步改进?
徐向东:我一直有个观点,环保行业PPP项目实践其实走在了所有行业的前面,包括自来水、污水处理项目,最早的实践,如建设部推进特许经营,都是从环保行业开始的。现在的一些金融创新模式,也已经在环保行业得到很多应用,如收费权质押、收费许可背书等,在环保行业也都有相应案例。
“管理办法”有很多亮点,的确也有很多需要落地的内容。
第一,文件里提到的创新融资模式和其他,提法很好,都需要落地,解决与现有法律冲突的问题,需要制定更完善的细则。
第二,文件规定要简化规划选址、土地、项目核准等手续,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如土地问题,是特许经营项目里最复杂的问题。特许经营能否划拨用地,还是必须经过招拍挂出让或出租。现在国家在土地方面的政策规定是一片空白。文件提到了简化土地手续,但如何简化,涉及到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定的突破。
对于企业投资,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指导的意见曾有规定,在“管理办法”下,如何简化项目核准机制,是不需要重复审批了,还是重新走项目的核准手续,不做实质性审查,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另外如,文件提到“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如何给?去年的国发62号文,对各种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全部进行了清理。对于PPP项目,如果要补贴,该如何补贴?
而严格履约监督内容,既强调了政府信用,又强调了对PPP项目进行监管,需要在执行中真正落实。
个人觉得,“管理办法”只是解决当前当前对PPP法或特许经营法的急切需要。按照2013年10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68件立法项目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需要再行制定。据我了解,这个基本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由发改委牵头,国务院法制办和财政部任副组长,国务院各部门都进行了参与。值得期待。
【相关报道】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用制度创新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来源:中国政府网
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可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是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二是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三是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四是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五是严格履约监督,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吸引和扩大社会有效投资。
编辑:任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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