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气环境保护
全面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要求,围绕能源、产业、交通、建设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深化强化防控措施,继续加大治理力度,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深化燃煤污染控制
强化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和结构优化。严格控制能源总量,实施全市能源消耗和煤炭消耗双总量控制,进一步压减钢铁和化工等行业用煤总量,合理控制发电用煤总量。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5亿吨标准煤以内,确保煤炭消费总量明显下降。增加天然气使用,天然气占一次能源的比重提高到12%。
加大非化石能源发展力度,到2020年,力争使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例达到13%左右。安全合理有序利用外来电,“十三五”期间,市外来电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保持在40%左右。
继续深化燃煤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完成漕泾电厂1#机组等全市所有30万千瓦以上公用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动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上大压小,鼓励污染物超量削减。推进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宝钢自备电厂燃煤机组清洁化改造,所有燃煤机组实现地方标准排放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剩余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取消分散燃煤。
2.加强工业污染综合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推进石化、化工、涂料、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实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治理全覆盖。上海石化、高桥石化、上海化工区、华谊集团、金山二工区、宝钢集团等重点企业实施VOCs综合治理;有机化工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等6个行业按照规程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和开停工维检修期间的VOCs控制措施;汽车涂装、船舶涂装、涂料和油墨生产、印刷等行业按要求推进废气达标排放治理。实施重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试点。
到2016年底,完成全市VOCs重点排放企业综合治理。
深化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继续深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控制相结合管理制度。推进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到2020年,钢铁、石化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涂料生产等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3.加强流动源污染治理
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扩能、增效、加强管理。继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推进集装箱运输车辆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充电桩和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分时租赁发展。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50%以上,公共充电桩超过2.8万个。适度发展新型无轨电车,鼓励自行车等绿色出行,优化慢行交通环境。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坚持小客车总量控制,优化完善不同号牌车辆的差别化管理政策。适时提前实施新车国六排放标准,推进车用油品升级和监管。加强在用车检测和监管,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制和检测标准,推广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全覆盖。推进国三排放公交、货运车等老旧车辆加装或更换尾气后处理装置。持续推进高污染车辆的限行措施,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车辆。
实施普通柴油用品升级。加强长三角区域在用车公安、交通、环保信息共享,实现在用车异地协同监管。到2020年,在用机动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2015年基础上削减20%左右。
强化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形成海事、环保、质量技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船用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率先实施使用低硫燃油,推进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低硫油措施。内河船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油品。开展船舶加装尾气处理装置试点研究。强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动。在完成吴淞国际邮轮码头、洋山冠东集装箱码头等岸基供电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完成内河码头岸基供电标准化改造。推进港口作业船舶统一使用低硫油,全面完成港口轮胎式集装箱龙门吊等装卸设备“油改电”“油改气”工作,加快黄浦江、苏州河公务、游览船新能源试点应用,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范围。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和淘汰更新工作,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质量管理。
专栏5 船舶排放控制区
船舶对大气的污染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为解决船舶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提出建立排放控制区(EmissionControlArea)的建议。
1997年的空气污染防止国际会议通过了MARPOL公约(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1997年议定书,规定了排放控制区。在排放控制区中,船舶排放受到较严格的控制,船舶被要求使用清洁燃料(如低硫油)或达到先进的排放控制水平。
目前,全球已经有波罗的海、北海、北美和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
为了推进绿色航运和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我国沿海沿河地区特别是港口城市的船舶大气污染。
2015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后,必须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4.深化扬尘污染防治
全面加强工地、道路、码头和工业企业等扬尘污染防治,强化监测监管,确保2020年全市扬尘污染水平下降20%以上。
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继续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到2020年,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原则上100%采用装配式建筑。
全面推广绿色建筑。
推进绿色工地和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监管,大力推进建筑、市政、拆房等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等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系统,强化建筑和市政工地防尘控尘措施的落实保障机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到2020年,全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达标率达到98%以上。继续加强拆房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全市拆房工地须按要求采取降尘措施。继续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区的创建和复验工作。
强化码头堆场环境整治。大力推进码头堆场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系统。推进码头、堆场的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和场地整治。开展建筑建材行业码头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全部落实降尘措施。制定并实施内港、外港散货(煤炭、灰渣、砂石料等)码头堆场的扬尘污染整治方案,到2017年,内港、外港散货堆场全部落实降尘措施。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制订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设施专项规划。推进渣土运输车辆密闭防漏改造,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有效遏制渣土、砂石料、混凝土运输滴漏洒落现象。
加强道路清扫,继续提高道路保洁率和保洁质量。
加强工业扬尘污染控制。工业企业内部煤堆、料堆全面实施封闭储存、建设防风抑制墙、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完成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重点企业散装原燃料及废料堆场的整治和改造,强化规范运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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