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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2-20 16:3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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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厅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对全区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研究具体推进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盟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并加强对所辖旗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政策,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三)落实政策措施。

对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政策,降低企业建设运营成本,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有效方式。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市场主体了解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工作的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强化群众积极参与的主人翁意识,引导农牧民除陋习、树新风,激发农牧民参与垃圾污水治理的积极性和对新制度新政策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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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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