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俞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89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玲英
人民陪审员 陆 英
人民陪审员 王洪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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