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洛阳市城区已建成4个污水处理厂,分别为涧西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20万吨/日)、瀍东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20万吨/日)、洛南新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万吨/日)和吉利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2万吨/日),市区污水处理能力达52万吨/日,均已完成升级改造,出水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9个县(市)有13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22.5万吨/日,其中偃师市污水处理厂、偃师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孟津县污水处理厂、中原环保公司伊川县污水处理厂二期等4个污水处理厂7万吨/日污水处理设施已完成升级改造,出水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洛阳市18个产业集聚区中偃师市产业集聚区等8个集聚区配套建设工业废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达17万吨/日,其中新安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栾川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汝阳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等4家污水处理厂12万吨/日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标准。
4.1.2 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整治
印发了《洛阳市2013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战役实施方案》(洛政办〔2013〕116号),组织开展重金属企业污染治理。对62家企业进行关闭取缔,对132家企业实施综合治理,按照《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要求,实现生产废水不外排;18家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6家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所有重金属企业都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以造纸、印染、化工、淀粉、制革、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发酵、医药等行业为重点,持续加大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及中水回用。“十二五”期间,洛阳市完成8家发酵酒精和白酒、化肥行业企业综合整治任务;23家废水排放重点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任务,主要涉及陶瓷、焦化、化肥、采选等行业;完成11家重点企业中水回用工程任务;重点实施12家铝行业和印染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实施11家医疗机构、22家屠宰废水排放企业、11家重点涉水工业企业、10家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治理等工程。
4.1.3 实施农村生活面源综合整治
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通过环境连片整治加快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鼓励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采取低成本、分散式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系统建设,对城市和县城周边的村庄采用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统筹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运系统,全面推进了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印发实施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0〕112号),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环境执法,禁养区内不得新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制定、完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规模化养殖场收集和治理污染物,完善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积极推广干清粪工艺,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发展清洁能源相结合,综合利用畜禽养殖粪便。
4.1.4 完善水污染防治体系
近两年,洛阳市陆续印发实施《洛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政〔2016〕23号)、《洛阳市2016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洛政办〔2016〕37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碧水行动计划》(洛政办〔2016〕102号)、《洛阳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洛政办〔2017〕5号)、《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洛政办〔2015〕83号)等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整治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厘清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建立起水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4.2 问题诊断
4.2.1 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设计标准低,亟需提标升级改造
目前,全市共建成17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执行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或一级B标准,其中洛阳市洛阳新中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新安县东区污水处理厂、孟津县麻屯镇污水处理厂、中原环保公司伊川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嵩县洁绿污水处理厂、栾川县污水处理厂、洛宁县禹魂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厂、汝阳县城污水处理厂、宜阳县污水处理厂等9家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15.5万吨/日,设计出水标准仍为一级B,且污水处理尚不具备脱氮除磷工艺,实际排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尾水中总磷、总氮的排放浓度范围波动大,超标现象较为普遍,不能满足《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258-2016)的要求。
全市18个产业集聚区中共有8个集聚区配套建设工业废水处理厂,其中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孟津产业集聚区、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宜阳县产业集聚区等4家产业集聚区虽已建成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规模达到5万吨/日,但污水处理工艺较为落后,设计出水标准仍为一级B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258-2016)的要求,污水处理工艺亟需升级改造,以确保达标排放,减少入河污染源。
4.2.2 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滞后
城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配套管网较为完善,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但部分城区及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已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行,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涧西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20万吨/日,实际处理规模为19.5万吨/日,偃师市污水处理厂及第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2万吨/日、1万吨/日,实际处理规模为1.9万吨/日、0.9万吨/日,已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行;新安县新中安污水处理厂和东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分别为3万吨/日、0.5万吨/日,实际处理规模为2.5万吨/日、0.45万吨/日,已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行;嵩县洁绿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1.5万吨/日,实际处理规模为1.3万吨/日,已接近满负荷运行;宜阳县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2万吨/日,实际处理规模为2万吨/日,已达到满负荷运行。
各县(市)城区污水收集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在80%左右,孟津县、宜阳县县城老城区及城郊区污水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滞后,大部分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直排入河。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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