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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国际合作司负责人就《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与《“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合作规划》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时间:2017-05-16 13:16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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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积极构建多元合作网络。政府引导、企业承担、社会参与是共同建设绿色丝绸之路成功的关键。《指导意见》和《规划》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生态环保合作”,不仅重视多双边合作机制的建立,而且也注重发挥企业、环保社会组织、智库和公众的作用。《指导意见》和《规划》要求发挥企业环境治理主体作用,强化对企业行为的绿色指引,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以及《履行企业环保责任,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倡议》等文件,引导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积极引导和鼓励环保社会组织“走出去”,充分发挥对企业可持续运营的咨询、服务和协作等作用。此外,积极推动生态环保智库交流与合作,加强智库在战略制定、政策对接、投资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参与力度。

  四是重视地方环保能力建设。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不仅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绿色发展,还要重视推动我国沿线地区的生态环保工作。《指导意见》和《规划》都设置了“发挥地方优势”专门章节,强调发挥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省(区、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区位优势,要求各地根据自身特点明确各自定位,如内蒙古、云南等边境地区加强环境治理能力建设,江苏、福建等地区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同时,积极编制地方生态环保合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在条件充分的地区建设合作示范基地、“一带一路”环境技术创新和转移基地等,推动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项目落地。此外,通过统筹协调,加强沿线国家相关区域与国内相关省份对接,传播建设环保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优秀做法与经验。

  五是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合作领域。《规划》充分考虑“一带一路”沿线环境治理的需求,结合我国生态环保工作的优势,提出从六个方面重点推进生态环保合作,即深化环境污染治理、推进生态保护、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加强生态环保科技创新、推进环境公约履约,鼓励分享重点领域的成功经验及良好实践,积极开展示范合作项目,为开展重点领域的生态环保合作提供了明晰的路径。

  问:《指导意见》和《规划》的实施保障有哪些?

  答:一是加强宣传。利用各种途径充分宣传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理念及生态环保合作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沟通、共识凝聚,推动各方共同参与。

  二是明确任务与分工。《指导意见》由四部委联合发布,相关内容涉及“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规划》由环境保护部发布,相关工作涉及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一步将针对《指导意见》和《规划》的具体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各部门协同推进落实及实施。

  三是加大资金支持。积极探索引导投资决策绿色化,注重创新绿色金融,推动亚投行、丝路基金、南南合作基金等资金机制对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持。

  四是开展评估考核。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考核,及时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有效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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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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