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结合厂区总体规划,分期建设时,考虑远景发展,留有充分的扩建余地。除满足远景处理能力的需要预留场地,还应为改善出水水质预留场地。
5.1.4埋地管网和地下构筑物宜一次建成,管架应根据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
5.1.5废水处理站的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满足运输最大设备及日常运输化学药剂、废液、污泥的车辆出入。道路及通道的承载力应满足化学药剂、污泥车辆的运输荷载要求。
5.1.6废水处理站可与生产主体建筑、综合动力站等建筑合建,也可单独建设,但不能与生活配套设施合建。
5.1.7废水处理站水池池形的选择应考虑占地经济性。尽量利用公共池壁,布置紧凑,减少占地。
5.1.8废水处理站应根据需要,设置存放材料、备件、药剂、污泥、废渣等的场所并不得露天堆放。
5.1.9需经常操作或监控的设备、仪表、阀门等,应设置在便于操作或监控的位置。
5.1.10紧急淋浴器的服务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且在保护半径内不应有障碍物。
5.1.11泵房、药剂配置、污泥脱水等区域,应设置排水沟、集水坑等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沟、集水坑应根据废水性质,采取防腐措施;
2当采用排水泵排除集水坑内的废水,具集水坑内的废水具有腐蚀性时,应采用耐腐蚀泵;
3集水坑内的废水应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4排水沟、集水坑敞口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5污泥脱水区域排水沟和盖板还应根据具体使用情况考虑污泥运输车辆的载荷。
5.1.12废水收集、处理构筑物应防腐、防渗、防漏;当构筑物直接埋地时,应设置监测废水构筑物渗漏状况的措施。
5.1.13废水处理站附属辅助功能间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废水处理站的规模,工艺流程,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水平和管理体制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确定。
5.1.14废水回用水应设置对处理后回用水消毒的设施。
5.2设备布置
5.2.1设备布置应按废水处理工艺流程顺序有序布置,废水处理设备应按功能分区块整体规划。
5.2.2设备布置应综合协调运行操作、施工安装、维修、公用动力管线及各种技术设施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布置紧凑、合理;
2终端检测排放水槽宜靠近总排放口。
5.2.3空气压缩机、鼓风机房等高噪声设备,宜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并应采取减噪措施。
5.2.4有机污泥浓缩池、有机污泥脱水机、有机污泥外运等臭味较大区域,宜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并应采取除臭措施。
5.2.5水处理设备布置在室外时,其运行操作部位及阀门、仪表、取样装置等宜集中布置,并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采取相应的防冻、防雨、防腐、防晒、防风等保护措施。
5.2.6阀门应布置在人员便于人员操作的位置或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5.2.7鼓风机、MBR膜装置、污泥脱水机等维护操作频繁的水处理设备应设置检修平台和起吊装置。
5.2.8在地面上不便操作、检修的水处理设备应设置操作扶梯、围栏、检修平台。
5.2.9设备间应有足够的操作维修通道和必要的安全距离。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2.0m,辅助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5.3土建
5.3.1废水处理站内各构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节省材料,选材适当,并应使建(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5.3.2废水处理站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宜采取防腐蚀措施。
5.3.3药品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给水排水条件,宜设置围堰,其墙面、围堰和地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5.3.4化学药剂储贮存、配置设备区,应设置防护围堰,围堰内设备基础、地面、排水沟等应采取严格的防腐、防渗处理。
5.4空调暖通
5.4.1废水处理站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水处理站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量可取6次/h~12次/h。
3针对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罐槽,应设置局部排风或密闭排风罩。
4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站房,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5.4.2化学药剂储存、配置和投加场所应设置机械排风措施;当所使用的化学药剂有较强的挥发性时,应经处理后排入大气。
5.4.3有机污泥浓缩池、有机污泥脱水机房、有机污泥外运间等臭味明显的设备间应设置除臭措施。
5.4.4有臭味溢出的废水池应设置密封水池顶板,并应设置废气收集管道,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5.4.5废水处理站控制室、配电间应设置空调。
5.4.6废水处理站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设置冬季采暖措施。
5.4.7废水处理站夏季环境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大小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5.4.8鼓风机房应设置补风措施,补风口应尽量接近鼓风机吸风口。
5.4.9有毒气体产生的区域应配置相应的气体检测仪,并可以实现自动报警功能。
5.5给排水及消防
5.5.1废水处理站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5.5.2下列场所应设置紧急淋浴器。
1危险化学品储存、配置、投料区;
2危险废液收集区;
3其他对人员可能产生化学灼伤的场所。
5.5.3废水处理站紧急淋浴洗眼器用水宜与生活给水管网分别设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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