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招拍挂出让比例。完善差别化供地政策和地价政策,健全地价形成机制和评估制度。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根据国家部署,适时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建立健全工业用地出让分阶段管理制度和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节余指标市场化配置机制,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节余指标调剂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二十五)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推进矿业权招拍挂等市场化方式出让。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推进采矿权出让前期政策处理费用处置制度改革。
(二十六)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及时调整和实施我省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完善海域使用审批、出让管理等配套性文件。
(二十七)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根据国家资源税改革方案,积极推进我省改革工作。全面推行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收费制度。
(二十八)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新一轮浙皖两省跨界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在太湖流域等区域探索建立以水环境质量为基础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生态公益林分级分类差异化补偿,探索海洋生态效益补偿办法。
(二十九)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整合我省现有相关政策和渠道,深入推进国土江河综合治理,加大对重点领域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的支持力度。
(三十)建立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制度。编制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实施方案,开展退田还湖还湿试点。完善全省水域动态监测系统,建立水域年度调查统计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建立河湖水域保护长效机制。规范垦造耕地行为,逐步将25度以上不适宜耕种且有损生态的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
七、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一)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改革,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
(三十二)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完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立完善区域联合执法和监管信息通报机制。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深化完善河长制。实行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机制,建立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推进跨界应急预警监测联动。
(三十三)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农业污染治理机制,加强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农田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行动。采取财政和村集体补贴、住户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加强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三十四)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平台和举报平台,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举报、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
(三十五)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健全环境损害赔偿的政策法规和实施机制,加强赔偿和修复的执行与监督,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试点成果,在全省面上推开。
(三十六)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积极稳妥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队伍垂直管理制度。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机制。
八、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三十七)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采取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废止妨碍形成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推进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公用设施改革,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
(三十八)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制定以各地单位GDP能耗为基础的节能量财政补偿和交易制度。改革扩面地区开展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权确权工作,制定出台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扩大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建立全省统一的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标准系统。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建立常态化的碳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机制,推进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定我省碳排放权交易总量与配额分配方案。建立省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和交易核查体系。
(三十九)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登记各级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基本账户。完善排污权指标分配、核定和定价机制。进一步扩大交易标的和试点范围,规范一级市场,培育和活跃二级市场交易。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信息。健全排污指标资源市场化配置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排污权抵押贷款等制度。
(四十)推进水权交易制度建设试点。推进东苕溪流域水权改革试点,研究制定试点地区初始水权总量,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建立水权登记信息平台,开展水权模拟交易。
(四十一)完善林权流转机制改革。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行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加快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林业股份合作社,制订出台股份制家庭林场认定标准。建立省市县一体化的林权交易平台,扩大林产品现货电子交易,规范林权评估等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四十二)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建立企业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将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等环境信息纳入企业征信档案。鼓励金融机构差异化设计信贷产品,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宽节能环保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债券制度,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完善上市企业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推进湖州、衢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
(四十三)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落实国家关于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的整合方案,引导企业积极申请绿色产品认证。进一步加强绿色认证市场监管,规范认证活动。
九、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十四)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根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符合浙江发展实际的指标体系及调查制度。指导安吉县开展“两山”理论实践试点县建设,编制实施浙江(安吉)泛自然博物园发展规划,争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增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中的权重。针对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区和环境功能区定位,实行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逐步取消重要生态功能区、源头地区主要经济指标考核。
(四十五)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逐步开展省、市、县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资源环境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定期汇总梳理相关监测数据。对水土环境、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实行预警,实施限制性措施。
(四十六)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做好湖州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国家试点工作。建立符合省情的自然资源统一调查制度。构建土地、林木、水等资源资产和负债核算方法,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情况。
(四十七)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合理考虑客观自然因素基础上,通过审计试点,积极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经常性、常态化的审计监督制度。配合国家审计署在湖州市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四十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制定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实施保障
(四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同志配合抓。研究制定专项改革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加快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五十)强化法治保障。健全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规章,完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及时清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冲突或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管执法,严格执行生态文明法律法规。
(五十一)加强监督考核。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建立和完善目标任务监督考核机制,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推进,正确解读和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五十二)强化舆论引导。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宣传力度,准确解读生态文明各项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组织媒体深入挖掘推出一批各地各部门完善制度举措、保护自然生态等方面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开展舆论监督,形成崇尚生态文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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