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本市钢铁、水泥、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全文如下:
各区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2017第45号令)和钢铁、水泥、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并下发了《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可至环境保护部或上海市环保局网站查询原文),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统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将钢铁、水泥、石化三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311、312、313。
(二)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行业代码301。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三)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中含乙烯、芳烃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251、261。
未列入本次核发范围以上行业的其它企业,应当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名录的规定,分行业开展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前核发完毕。
二、核发机关
根据本市固定污染源分级管理的安排,市环保局负责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等市级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其余企业由各区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三、时限要求
(一)申请时间
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846-2017)、《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847-2017)、《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853-2017)等有关规定,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在9月底前到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核发时间
各区环保局要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上受理、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依据HJ 846-2017、HJ 847-2017、HJ853-2017明确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程序在今年10月30日前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要求
各相关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填报相关材料,并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同时,根据本市环境管理的需要,申请材料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沪环保总〔2016〕200号)的要求,计算大气和废水许可排放量。其中,对于大气污染物,要以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限值,区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新建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核定。对于水污染物,要按照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限值。许可排放浓度根据所执行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于工业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一类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根据本市规定,按达标前提下的实际排放量核定,其他废水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环保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2.对于列入本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沪环保总〔2016〕111号文)的企业,还应当填报总量控制、冬季不利气象条件等相关管理要求。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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