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环保部门应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辖区内承接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我局。我局将继续完善对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对环评机构合作承担环评业务进行严格把关,杜绝环评机构借证、卖证及虚假合作,定期对环评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2016年度环评机构(限编书)考核结果表
2.2016年度环评机构(限编表)考核结果表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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