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成立集中清理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落实专人负责,并可邀请专家参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要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三)明确完成时限。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
(四)确保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区,由财政部PPP中心指导并督促其于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该地区新项目入库直至整改完成。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
【附】
财政部组织清理PPP项目库 五类不合规将被踢出项目库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杜涛
2017年11月16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PP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2013年年底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中提出推动PPP。
2017年11月1日,财政部金融司司长、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毅公开表示,通过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的项目约7000个,投资规模超过10万亿,项目数量和规模增长很快。财政部将组织开展项目库集中清理,对不具备条件,没有规范开展“两个论证”的项目,特别是不具备公共产品属性、资本金不到位或资本金穿透后不是自有资金、没有建立长期按效付费机制,以及过度依赖政府付费的项目,要予以剔除。
北京清控伟仕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世坚认为,此次规范项目库整体就是对前期工作自我的纠正或者纠偏,规范的是过去做过的项目,对过去一些不是特别符合PPP发展初衷的项目进行纠正, 属于PPP发展 战略和策略的调整。
财政部PPP中心季度报告显示,2017年累计新入库项目3,933个,退库973个,净增2,960个。经向省级财政部门了解,退库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项目不再采用PPP模式。有的项目缺乏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有的总投资额过小或期限过短;有的已采用其他模式;二是项目停止。有的项目因征地受阻、前期手续不全或不符合PPP操作流程,无法推进,已被政府叫停;三是项目整合。一些项目在前期重复入库,后期逐步整合删减。
《通知》还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
入库标准
此次财政部提出三种情形不准入库,分别是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以及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不适宜采用PPP模式是指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指的是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E20 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认为,此次通知避免重工程轻运营的负面趋势在PPP领域重演,有力的规范PPP,也初步堵住了可用性付费的漏洞。
“更重要的是,所要绑定的绩效是否客观存在,是否有需要通过长期运营达标的压力,没有的话,捆绑在空气上的机制也无从约束力,这一点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观察,ppp并不适合所有类型是显见的事实,重点在适合领域选择适合机制(包括可用性付费)是务实之举。”薛涛对记者表示。
可用性付费是在无收费机制或无法用量计价的领域(很大比例还属于纯政府付费领域),将竣工后确认的建设投资按ppp期限逐年均匀还款的公益ppp项目回报模式。
财政部在此次通知中不仅规定了入库的标准,也建立了清理入库项目的标准。
清理入库项目
财政部建立了庞大的PPP项目库,此次清理设定了五个标准,分别是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通知就五个标准做了详细说明。
(一)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三)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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