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和违法惩处力度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测,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放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及周边地下水、排污受纳地表水体、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开展常规污染监测的同时,逐步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大环境监察和违法惩处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监督检查。鼓励举报园区及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偷排偷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奖励。对园区内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园区,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实行区域限批。
(二十一)提升环保监管能力
进一步加强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大力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齐配全监测和执法装备,保障监测、监察工作用车,进一步提高环保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园区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做到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场所、定经费,使园区各重点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实现环境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园区可设立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监管力量。
七、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二)推进第三方环境服务
园区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向社会购买专业化环境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境服务公司,为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和解决方案。园区应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园区各类环保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维。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及标准。园区应明确在推进第三方环境服务中的各方责任,逐步建立“排污者付费担责、第三方依法依约治理、政府部门指导监管”的治污新机制。推动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与园区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三)强化专项资金引导
在园区专项资金方面,对编制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实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园区优先给予资金补助,不断提高园区科学规划水平和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园区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用PPP模式进行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十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园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园区环境保护问题排查,科学制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分解园区环境整治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园区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完成。同时督促园区内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园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履行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园区环境问题的统一监管。
本意见主要用于指导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工业(产业)园区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或正在规划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防科工办)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2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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