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建设项目化综合考评办法 (修订) 的通知
郑政文 〔2018〕20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郑州市生态建设,结合近年来生态建设实际,我
市对原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建设项目化综合考 评办法 (试行)的通知》 (郑政文 〔2017〕2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 《郑州市生态建设项目化综合考评办法 (修订)》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30日
郑州市生态建设项目化综合考评办法 (修订)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建 立健全生态建设考核机制,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森林、湿地、流域、农田和城市五大生态系统构 建,积极发挥考核评价体系导向作用,以项目化推进为抓手,以 考评促落实、以考评促管理、以考评促提升,通过考评重大生态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级各部门自觉、主动、积极推进 生态建设,为郑州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统一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公正、客观进行考 核,公开考核过程和考核标准。
突出重点。以项目化推进为抓手,坚持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 相结合,突出对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的考核。
科学合理。科学制定考核程序和考核内容,合理设定考核指 标和分值,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奖惩并举。本着鼓励先进、激励干劲的目标,最大限度调动 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考核评价体系
(一)考核评价对象及分类
1.考评对象:对项目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包括:5个县市、个区、4个开发区、7个市政府单位。
2.考评对象分类:
5个县市: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中牟县;
6个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 上街区;
4个开发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 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
7个 市 政 府 单 位:市 农 委、市 林 业 局、市 水 务 局、市 城 管 委、市园林局、市畜牧局、市文物局。
(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
1.综合指标考核。重点考核年度新增造林面积、人均公共 绿地面积、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河长制工作、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综合考核指标、污水集中处理率、农业结构调整综合指 标、遗址生态文化公园建设任务完成率、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投 入占财政支出比率等9项指标达标情况。
2.项目推进情况。重点考核当年谋划项目数量、当年谋划 项目质量、实际新开工项目数量、实际竣工项目数量、实际完成 投资占比、实际投资完成进度、前期项目推进、项目调整比例等情况。
3.工作落实情况。重点考核组织机构成立、体制机制建立、 政策措施制定、项目协调推进、落实上级工作等情况。
(三)考核评价权重设定
1.季度考核分值权重设置 项目投资情况20分、前期项目推进10分、项目竣工情况20分、项目推进情况10分、工作落实情分。
2.年度考核分值权重设置
县 (市、区)、开发区:年度综合指标情况30分,项目推进情况40分、工作落实10分、季度考评20分。
市直单位:项目推进50分、工作落实20分,季度考评30分。
(四)考核评价计分办法
1.整体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考评单项指标以平均值作为参照,通过加减分计算得分并排序,根据得分排名情况计算百分制标准分。
具体考核内容、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附件2。
四、考核组织实施
(一)考核时间
季度考核分别于4月、7月、10月进行,第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原则上在12月下旬一并进行。
(二)考核实施
采取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生态办责组织实施。
1.季度考核。各县 (市、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单位年初上报全年生态建设工作目标计划,并将目标任务详细分解到月,每月按时上报生态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市生态办按照 《生态建设项目化综合考评体系 (季度)》内容,结合月报台账、月督查和季度观摩情况,形成季度考核报告,上报市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通报各被考核单位。
2.年度考核。各县 (市、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单位按照《生态建设项目化综合考评体系 (年度)》进行总结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生态办。市生态办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对各被考核单位生态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市财政奖补项目实行第三方评估。
(三)综合排序
市生态办根据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对各县 (市、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单位进行分类排序,形成最终考核意见,经市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把生态建设综合考评结果作为科学评价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作为市绩效办对县 (市、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单位生态建设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目标办对县 (市、区)、开发区经济及市直相关单位社会发展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建设相关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二)每年市委、市政府依据生态建设综合考评结果,在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单位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对成绩特别优异、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由市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市委、市政府研究授予集体和个人二等功。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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