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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一湖清水” 保障水生态安全 江西省2018年筹集近29亿元用于流域生态补偿

时间:2018-03-02 15:22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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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省财政2018年将筹集超过28.9亿元在全省境内实施流域生态补偿。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省政府于2018年1月29日印发的《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大体保留了2015年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范围继续将鄱阳湖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大河流以及长江九江段和东江流域等全部纳入,涉及全省所有100个县(市、区)。

与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实现了五个突出。一是突出加大资金支持。在现有筹集20.91亿元资金的基础上,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投入,并将2015年及以后年度中央新增安排给我省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筹资范围。按此计算,2017年全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规模为26.9亿元;2018年省级又新增安排流域生态补偿资金2亿元,加上中央新增补助资金,这项资金规模将超过28.9亿元。二是突出倾力生态扶贫。为落实生态扶贫政策,增设贫困地区补偿系数,即将25个贫困县(24个国定贫困县加都昌县)补偿系数设定为1.5,其他县补偿系数仍为1。三是突出水环境综合治理。为进一步提高水环境综合治理因素权重,由原来的20%提高为30%,并将该项指标考核内容由原来的“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政策及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增加为“水环境综合治理、河长制推进执行、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打造等政策及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四是突出体现公平公正。由于初次分配已提高贫困县补偿系数,且贫困县和五河源头所在县大部分已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中央每年都会增加补助。因此二次分配时不再考虑补偿系数,使资金分配突出共同保护和优化环境的政策导向,更趋公平。五是突出严格资金监管。各地每年7月底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及效果情况,对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专题报告,并建立监督检查或审计检查制度,强化跟踪问效。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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