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量力而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投资引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类稳步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及转型后的公益类国企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类项目。推动地方国企提高收益上缴比例,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规范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和保险资金投入机制,审慎合规经营,加强风险评估,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城镇化项目规划和运营机构的合作。推动设立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基金。完善PPP模式,提高民间资本收益预期。
(十九)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市辖经济功能区和行政区合署办公。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设镇设街道标准,顺应人口流动趋势精简乡镇街道。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特大镇扩权赋能。推动机构精简和职能相近部门合并,鼓励探索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缩减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推动行政审批集成化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
(二十)放大试点地区改革平台作用。全面总结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成果,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开。推动第二批、第三批试点地区加快改革步伐,发挥好牵引作用。试点地区要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作为重要任务,积极探索创新。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突出改革创新,狠抓政策落地,切实凝聚合力。充分发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主动作为,排好时间表、路线图、优先序,确保所负责的任务取得实效。各地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9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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