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有关地区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
(四)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监督性监测结果中一类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暂停审批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内有关地区涉及相应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仅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除外)。
(五)对大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和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未完成目标责任书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地区和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新增除环境治理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暂停审批该园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四、限批程序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信访举报等途径,发现存在限批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或企业集团。
限批决定应当包括:限批区域、限批情形、限批内容、限批期限、整改要求、监督检查等。
(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自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即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或企业集团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区环评审批主管部门须同步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或企业集团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督促被限批地区的区政府或被限批的企业集团采取措施落实限批整改要求,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施区域限批期间,被限批地区的区政府或企业集团应当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整改工作完成后,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解除限批申请并附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四)收到解除限批申请或限批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情况报告。
(五)对已经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或企业集团,经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解除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或企业集团。
解除限批决定包括:整改落实情况、现场核查情况、解除限批意见、后续监管要求。
(六)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或企业集团,经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延长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或企业集团。
延长限批决定包括:整改存在的问题、现场核查情况、延长限批内容、延长限批期限、整改要求。
(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主送被限批地区的区政府或被限批的企业集团,同时抄送环境保护部、被限批地区相关环评审批主管部门。
(八)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通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作出的限批决定。各区环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同步落实环境保护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相关限批决定。
对未执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各区环评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责令其撤销该审批决定;拒不撤销的,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可以直接撤销,并对作出该审批决定的相关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责任。
六、其它
本办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为2年。
编辑:张伟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