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规划实施主体。要根据任务分工,将目标、措施和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相关领域、行业规划中,加大规划实施力度,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实现。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二)完善环境法治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环保、水利、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三)加强政策创新
持续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评级机制和平台建设,扩大参评企业范围,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完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制度,实行环保信用联动激励与惩戒。推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继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担范围。严格执行《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绿色金融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经济的融资支持。
(四)加大资金投入
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与工程,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利用等资金整合使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以PPP等形式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五)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基础科学研究,系统推进区域污染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等技术集成创新与风险管理创新,加快重点区域环境治理系统性技术的实施,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环境治理技术模式。依托有条件的环保、低碳、循环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工业园区向生态化方向发展。
(六)实行信息公开
市环保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跨地区断面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水质、空气质量状况、重要生态功能区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重点企业应当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七)严格评估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工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在2018年底、2021年底,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开。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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