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利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对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等信息实行共享。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重点排污单位按规定保存完整的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及时规范公开监测数据等相关监测信息,并上传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要按照“谁委托谁把关,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合同形式对委托监测检测机构明确依法规范开展环境监测的要求。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清单管理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要实现与各级监管部门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定期申请计量检定或校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行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并公开。建设升级完善全省统一、省市县三级共享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管理信息平台,并与环保地税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事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排污许可证管理和环境保护税申报与征收的依据。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十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及时向社会公布,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获得资质认定的环境检测机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及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要依法处理。
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及时相互通报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并列入不良记录清单,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活动涉及的人员、仪器设备、样品和标准物质、监测方法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加强规范,保证全过程监测记录的完整性,使监测行为可追溯。
加强对自动监测的管理,专门用于在线监控、自动监测的仪器设备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样区域明显位置应设立警示牌,明示无关人员禁止靠近等事项。建立与城管、市政、建设和水利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发生人为干扰自动监测站周边环境的行为。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省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全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开展年度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不符合资质认定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分别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每年不定期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五)推进联合惩戒。环境保护部门应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将企业受到处罚的信息推送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积极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依照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违规信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取消相关认定资质。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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