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背景情况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由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尚未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布点、采样、现场监测等重要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环境监测领域的特殊性,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以下简称《补充要求》)。
二、编制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要求,2018年2月,我部会同国家认监委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成立编写组,赴海南省、上海市、北京市等地开展调研,明确了编写的总体框架和重点。遵循依法依规、操作可行、广泛适用的原则,参考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生物安全等已出台行业评审补充要求的经验,形成初稿。
2018年3月起,编写组分别在中部(北京)、西部(云南)、东部(广东)召开编写研讨会,组织系统内外管理人员、行业专家和10余家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计100余人参与研讨,根据各方意见逐条讨论和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补充要求》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监测机构,明确了主体责任,保证其独立、公正、诚信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二)对人员,明确了监测机构能力和人员的匹配,提出对关键人员如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的环境监测基础与经验的要求,突出了环境监测人员的受教育背景、技术能力确认要求。
(三)对场所环境,提出加强采样、现场监测场所设施和场地条件应满足监测方法、监测规范的要求;要求监测场所应进行合理分区;配备与监测活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予以监控和记录。
(四)对设备设施,要求正确配备监测工作所需设备,包括采样、样品运输设备。设备测量范围和精度应与相关监测标准、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相匹配。在非固定场所使用的现场监测设备需加强核查。现场监测设备原始数据输出需现场打印、或实时传输相关监测数据。加强租用设备、试剂和标准物质管理。
(五)对管理体系运行,提出分包要求、记录信息的完整性、方法证实的有效性、现场采样控制、环境样品保存的时效性、监测报告信息量、档案管理等要求。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补充要求》是在《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环境监测领域特殊性制定的,在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将与《评审准则》一并作为依据使用。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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