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污染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各市(区)要按月向我厅报送重点减排工程、煤电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我厅将定期在环保厅网站对重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公示。
(三)强化督察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管计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和企业,按照“谁发放、谁监管”的原则,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开展监管执法,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重点减排项目进展不力、排污许可证核发较慢或质量较差的市(区),将进行通报、督办、约谈,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我厅将视情况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提升科学减排水平。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开展精细化总量管理。对环境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市(区),加大减排考核力度。根据新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现状,进一步开展水环境质量和减排潜力研究。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氮氧化物浓度变化不一致的区域要开展相应的分析研究,精准实施氮氧化物减排。
附件:1.2018年各市(区)重点减排项目表
2.2018年各市(区)VOCs减排项目表
3.2018年全省煤电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表
2018年各市(区)重点减排项目表
附件2
2018年各市(区)VOCs减排项目表
2018年全省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表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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