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日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精神,深化我区环境监测改革,有效解决影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全区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美丽内蒙古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2018年,完善大气、水环境监测网,初步建成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旗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全覆盖。入境出境河流、重点湖库、重点断面水质监测全覆盖,实现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探索建立全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2019年,全面建成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平稳运行。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健全完备,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坚决防范对环境监测的不当干预
(三)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盟市、旗县(市、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盟市被约谈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交由盟市党委、政府依纪依法作出处理;旗县(市、区)被约谈的,由盟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盟市党委、政府或交由旗县(市、区)党委、政府作出处理。盟市、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处理结果书面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旗县(市、区)政府负责人。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增强监管实效。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强化防范和惩治。依据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不得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五)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党政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应当详实规范记录,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六)理顺环境监测体制机制。稳步推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健全统一考核、统一运维、统一发布信息工作机制,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全区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七)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问题。
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