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2018年9月10日前完成)。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内各园区、化工生产企业,围绕审核通过的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标、整治任务和进度计划。园区的整治方案由市初审后报省评审。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方案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审定后报市政府同意。
(三)实施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8月底)。各园区及化工生产企业按照通过评审的整治方案,明确各项整治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进度计划实施全面整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整治目标、任务按进度计划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9月)。各园区及化工生产企业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后,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时组织验收。园区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组织验收后,报市、省逐级组织验收。化工生产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验收后,报市政府组织抽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整治方案。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梳理排查本行政区域化工行业规划发展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深化细化工作措施,逐园(逐企业)逐项列出整改措施清单,明确整改任务、整治期限。近期能完成整改的要立行立改、抓紧完成,持续推进的要加快整改,明确各整治阶段具体目标。市经信委要做好园区整治相关工作汇总推进,市发改、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细化相关标准和工作要求,按照整治时间节点要求对各地上报的园区及化工生产企业存在问题、整治方案、验收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加强与省相关监管部门工作沟通对接。
(二)落实整治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建立多部门参加的园区整治专项工作机构,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强力推动整治工作开展。市级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督查和指导。对经整治能够达标的园区、化工生产企业,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坚持整治标准,综合施策,确保存在问题按期治理到位。对整治不到位的园区要坚决落实退出机制,对整治不到位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三)加强分工协作。市级层面由市经信委牵头,成立由市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城乡建设、规划、水利、海洋渔业、安监、消防和市监委等部门参加的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立3个工作组,分别由市经信、环保、安监部门一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工作组定期对挂钩园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推进。有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强化问责处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全市园区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从2018年7月起每季度末(25日前)向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实施进展情况。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调研、工作指导,定期督查通报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部门履职尽责情况,重要情况要书面反馈各地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严肃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相关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化工污染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政策扶持。省财政已将沿海化工园区整治纳入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奖补政策范围。对因化工园区整治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市县,省财政将通过现有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市财政结合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四个一批”奖补政策,每年安排资金,推进全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整治要求的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给予支持;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对园区整治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的整治提升给予支持。
附件:
1.南通市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标准
2.南通市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标准
3.南通市化工园区(集中区)产业定位
附件1
南通市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标准
为推进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水平,现制定化工园区整治标准如下:
一、化工园区须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认同意设立。(经信部门负责)
二、化工园区不得建设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环保、国土部门根据职责负责)
三、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发改部门负责),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
四、化工园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环保、发改等部门负责)。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部门负责)。
五、化工园区内项目的审核备案需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以及环保、安全政策要求。(行政审批、发改、经信、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
六、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对入园项目的土地利用、工艺先进性、安全风险、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化工园区应当建立环保、安全、税收等综合评价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产企业定期实施末位淘汰。(行政审批、发改、经信、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
七、化工园区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标准要求。(国土部门负责)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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