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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

时间:2018-09-29 09:3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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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整改以来,市市场监管委共抽检散煤212批次、332289.865吨;其中合格198批次、332106.96吨;不合格散煤14批次、182.905吨。对经抽检发现的14批次、182.905吨不合格散煤已全部查封或扣押,并立案调查。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已全部办结,罚没款共计16.6万元,没收不合格散煤102.905吨,未发生不合格散煤再次流向市场问题。2014年至2017年,流通领域散煤质量抽检合格率分别79.8%、84.5%、90.3%、93.3%,散煤质量逐年稳步提升,煤炭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有序,整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

  4.依据市市场监管委贯彻落实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流通领域散煤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等建立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强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监督管理,继续深化市级督导、区局和街镇所分级监管的三级工作责任体系,规范流通领域散煤质量监管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以罚代管”问题,防止不合格散煤流入市场。

  二十六、国家明确要求,天津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增燃煤锅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放松监管,2013年至今,全市新增燃煤锅炉629台,其中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512台。国家明确要求,2015年前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截至督察时,全市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数量达4833台,其中部分锅炉位于建成区内。督察期间还在西青区、静海区发现两台2015年投运的每小时2蒸吨燃煤小锅炉,未纳入主管部门监管清单。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进一步严格特种设备燃煤锅炉准入要求。严格限制新增特种设备燃煤锅炉。对于中心城区新增的燃煤锅炉,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全域和其他区城市建成区新增的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新增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同时,对于属地政府有更严格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立长效机制,印发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2.全面开展特种设备燃煤锅炉摸清排查工作。对全部燃煤锅炉开展了一次摸底排查,重点核查锅炉实际使用单位、使用地址、使用状态、加热方式、技术参数、检验状况等相关信息,并与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内相应数据进行比对,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变更相关信息,确保系统数据准确,为进一步严格管控燃煤锅炉打好基础。

  3.积极做好512台“问题锅炉”治理工作。全市512台套“问题锅炉”已全部拆除整改,并对已拆除整改的“问题锅炉”逐台建档,留存相关见证材料,统一公告注销相关锅炉使用登记证。

  4.对燃煤供热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形成燃煤供热锅炉整治工作任务清单,制定燃煤供热锅炉整治方案。2284台燃煤供热锅炉全部拆除和关停,完成了整改任务;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属地管理,加强燃煤供热锅炉监管排查和专项自查,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同时建立应急处置、绩效考核以及追责问责等机制,对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等严格追责问责,确保燃煤供热锅炉不复烧和不遗漏,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5.制定天津市2017年燃煤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天津市2017年工业燃煤锅炉清零工作补充方案,对每一台锅炉建档立账,实施“一台一策”,紧盯工期进度并推动各区完成核查验收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对15个区排查出的23000余家无工业燃煤锅炉企业和4630台工业燃煤锅炉企业开展企业自查、街镇排查、区级巡查、市级抽查的“四级联查、四级联签”制度。完成淘汰工业燃煤锅炉任务。建立长效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燃煤锅炉清零有关工作的通知》,巩固工业燃煤锅炉清零工作成果,开展现场督查抽查,严防死灰复燃。

  6.印发《天津市2017年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天津市商业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标准要求和流程》等文件,分类提出治理方式,积极推进清洁高效能源替代,做到一企一策、一炉一策。完成商业燃煤锅炉无煤化治理工作,共治理商业燃煤锅炉4024台,其中市里下达任务915台、各区自排查3109台。为防止商业燃煤锅炉反弹复燃,印发《市商务委关于开展我市商业燃煤锅炉无煤化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对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工作进行复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建立长效机制,印发了天津市煤炭销售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天津市2018年煤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发天津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网上备案和网上台账功能,已有206家合规企业备案。做到了严把煤炭经营企业入市关,重新规范了天津煤炭经营市场,履行了对天津市煤炭市场长期有效监管职能。

  二十七、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450多家,年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约4.16万吨。其中位于滨海新区的大港石化、天津石化、中沙石化三家大型企业年排放量约2.8万吨。督察期间现场检查及监测发现,大港石化苯储罐未加装油气回收装置,重整再生工段排放烟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排放浓度分别超标2倍、13.5倍和21倍。天津石化重整再生工段排放烟气中苯排放浓度超标1.7倍,2017年3月10日企业自行监测结果显示,污油罐脱臭装置、酸性水罐脱臭装置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超标561.9倍和408.2倍。中沙石化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不规范,部分组件首次修复时间未达到标准要求。同时,现场检查发现,滨海新区天津星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违法进行大面积露天喷涂作业,仅2016年12月承揽的一项工程就使用涂料10万余升,大量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方圆几公里内均能闻到刺激性异味,滨海新区环保部门对此监管缺位。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一是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天津星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3家问题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二是整改落实。天津石化和大港石化已于2017年9月完成现场工程的整改工作,星源石化已将喷漆设施等主要生产设备拆除,不具备生产能力。三是强化监管。市环保局、滨海新区环境局定期对天津石化、大港石化等重点石化企业进行督查检查和取样监测,强化达标监管。

  2.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治理。召开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会,传达市政府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要求,专题研究我市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以三大炼化企业为重点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重点任务。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重点行业VOCs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及时部署石油化工企业综合治理和重点行业VOCs排查治理工作,逐项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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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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