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做好PPP项目奖补资金申报、初审、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奖补政策落到实处,为推广PPP模式创造良好环境。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优质项目。使用PPP项目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实际对获得奖补资金的项目后续进展进行跟踪,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出现项目签约后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的运行模式改变不符合PPP要求的、社会资本方提前撤资或出资比合同约定金额减少等情况的,相关奖补资金应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PPP项目奖补资金。对PPP项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个人,省财政厅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PPP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5号)同时废止。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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