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环保局根据水质监测结果及日常监管情况,审核确定上季度生态补偿考核结果,并书面通报到相关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当年10月至次年9月为生态补偿年度考核周期。每年第四季度,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汇总考核情况,综合形成年度生态补偿考核结果并予以通报。承担缴款责任的区(市)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将生态补偿款上解市财政,获生态补偿的区(市)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下达资金。
十一、获生态补偿的区(市)要将补偿资金全部用于流域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方面,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项目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2018-2019年度实施生态补偿水体断面清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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