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
7.开展监督协作。鼓励和引导各类与环境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发起成立环境监测类社会组织,倡导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规范监测行为。环境、质监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会商制度定期互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并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数据弄虚作假的,除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外,要将有关情况移交质监部门作相应处罚。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8.统一信息发布。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完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
9.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检验报告或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环保部门对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等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
(三)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10.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单位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监测,但需对所委托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进行确认,不得干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测活动,不得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严格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1.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行为。实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按要求直传上报并公开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要按省要求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四)明确监测数据质量责任
12.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省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13.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流转、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社会检测机构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情况,应定期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14.强化社会检测机构监管。按照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加强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的要求,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探索建立环境检测机构诚信和“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黑名单”。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五)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5.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16.从严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17.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检查管理制度,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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