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等文件精神,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助推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联系人:周密;联系电话:28193530,电子邮箱:34764810@qq.com)
附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助推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5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等文件精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放出发展动力和活力
聚焦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的难点痛点堵点,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跑腿次数、精减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服务。推进生态环境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改革,做好机构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划入整合和取消下放工作,完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修改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八统一”和群众企业实际办事需求,持续推进办事事项迭代升级。深入落实减事项、减次数、减材料、减时间要求,以领导者为标准,进一步削减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间。2018年底前实现“最多跑一次”事项100%全覆盖,2019年底前全面形成满足企业和群众实际办事需求的标准化规范化办事事项及其办事指南体系。
二、推进生态环境审批制度改革,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现有审批和许可事项逐一深入论证,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组织开展变相审批和许可、擅自增加许可条件和要求的自查整改,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改革环评管理方式,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简化优化标准化,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主动服务,做好提前指导,实施分类处理,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的一半;对兼并重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等过程中,不涉及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简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或变更手续。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优化公众参与程序和形式。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全面推行环评审批代办制度,加强行业协会管理,着力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中介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行为。
三、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发挥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在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中的基础性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项目。深化“腾笼换鸟”,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通过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替代制度,对环境质量达标的区域及时调整替代比例,探索集团公司子公司之间、同一实际控制人各公司之间总量指标转移的差别化政策,进一步推动生产工艺的升级换代,提高创新水平。深化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排污权储备调配和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前提下,对重大产业项目,特别是对民生、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平衡排污总量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级储备指标帮助统筹解决。
四、维护良好环境秩序,营造公平发展环境
依法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坚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环境守法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对超标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合法企业减少监管频次。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坚决反对“一刀切”,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深化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应用,与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督、绿色金融等政策联动。
五、推进数字化转型,发挥科技支撑新优势
紧紧围绕数字政府建设,充分运用“最多跑一次”理念、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加强各领域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统一管理和集中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系统梳理环境保护核心业务,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指标体系,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管理平台建设,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优化门户网站和行政审批大厅设置,加快实施“不见面”审批。加快完善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人员信息库、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政务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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