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执行小清河、海河、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强含氟化物废水和含重金属污染物废水的深度治理和环境监管,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根据渤海海域水质状况和治理需求,确定东营、烟台、潍坊、滨州等4个沿渤海城市(以下简称“沿渤海城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指标和时限。2019年6月底前,沿渤海城市制定不达标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改造方案;2020年7月起,沿渤海城市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强化纳管企业监管。严格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水档案,重点排水单位排放口建成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加强纳管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监管,确保达到纳管排放要求;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要限期退出。新建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污染物或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完成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出水水质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国家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建立完善环境管理档案,逐步实现“一园一档”;新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应与集聚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推进“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并逐步推行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快“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依法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落后产品的装置,持续加强监管,防止新发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11个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0万吨/日,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和90%以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水处理厂检修期和突发事故状态下污水直排对水体水质的影响;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实现所有建制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加快实施雨污管网建设改造。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到2020年,11个市新增污水管网1900公里,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不具备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新建城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加大建制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优先解决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到2020年,11个市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1900吨/日,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0%、7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到2020年,11个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规范化配套建设(或委托他人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2019年年底前,大型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省畜牧局牵头)统筹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到2020年,11个市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5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8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化肥减量增效和增施有机肥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11个市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6%。(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4.加强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深入开展入海水流清查、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两类排污口”)清理。沿渤海城市开展陆地和海岛上所有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查清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所有直排海污染源,并逐一登记。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两类排污口清理任务,对全部入海排污口按照“一口一册”原则建立管理档案。(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5.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按照国家固定污染源总氮污染防治要求,推进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治理,实行依法持证排污,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行业总氮排放总量。2019年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达到国家总氮总量控制要求。沿渤海城市逐步建立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6.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深入开展重点河流综合治理。实施水体达标(改善)方案,对已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水质稳定;对尚未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实施综合整治,减少总氮等污染物入海量。在小清河流域,加快完善城市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逐步解决污水溢流问题;实施化工、造纸、稀土、电力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海河流域,重点开展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除磷工艺改造,实施电力等重点行业脱硫废水、含氟废水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在半岛流域,提升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优化污水处理厂(站)布局,逐步增加河道生态补水。到2020年,重点河流水质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要求,沿渤海城市行政区域内国控入海河流总氮浓度在2017年的基础上下降10%左右。(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
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结合河长制强化其他入海河流水质管理和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污染综合治理。2019年6月底前,沿渤海城市将其他入海河流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并开展水质监测(含总氮指标)。(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二)强化海岸带生态保护。
1.优化开发保护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海域面积的比例达到国家要求。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沿渤海城市依法拆除违规工程和设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严格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分类管控,加强生态监测监控。(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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