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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时间:2019-03-27 16:07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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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河道整治工程完成后,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的要求,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办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手续。

第二十一条 河道整治工程通过项目法人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管理单位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管养措施和管养经费,保障河道工程发挥效益。

第五章 财政补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河道整治项目资金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分级承担并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河道整治项目工程费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承担:

(一)市管河道整治工程

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区管及以下河道整治工程

崇明区由市、区财政按9:1比例承担;

金山、奉贤区由市、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

松江、青浦区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

其他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

(三)相关单位管辖区域内河道整治工程

上海市司法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管辖区域内河道整治工程市财政、相关单位按7:3比例承担。

第二十四条 河道整治项目建设用地费由所在区(相关单位)承担,涉及腾地费用的补助政策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腾地补贴方案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提出用款申请,区水务局(建委)和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河道整治工程计划项目清单安排使用资金,项目法人用款申请和年度项目清单计划实施有差异的,各区财政部门可以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水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完成”。

第二十六条 河道整治工程实行财务监理制度和项目审价审计制度。财务监理和审价、审计单位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区水务局(建委)应当会同财政局按照审计结果向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上报工程财务决算;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批复。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务部门要加强河道整治工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对相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整治项目前期审查、建设实施、安全质量和资金执行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水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圩区防洪除涝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司法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4〕10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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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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