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水站所使用的试剂必须为分析纯或优级纯且保证在有效期内,社会化运维机构每次更换试剂时要在平台上做好相关记录,更换试剂后必须重新对仪器进行标定。标准溶液贮存期除有明确的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水站各项目分析仪所出数据应能溯源到相同级别的计量部门。各分析仪和实验室各标液配制量器应贴检查合格或检定合格的计量认证专用标签,并定期更换;各分析仪性能审核合格的应贴合格标签,经检查和维修后性能审核仍不合格的应贴停用标签。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气站设备检定、标气购置、量值溯源等工作。所有使用的钢瓶标准气必须为国家一级标准物质且保证在有效期内;用于标准传递的流量计、温湿度传感器每年至少一次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和标准传递;温度、湿度、气压检查装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标定或间接传递。
建立颗粒物监测标准量值传递系统及臭氧量值溯源、标准传递系统;定期将颗粒物标准称量系统、流量标准器具向国家基准溯源(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将臭氧传递标准送国家环保部认可的标准传递单位进行量值溯源及质量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将流量工作器具(每半年至少一次)、臭氧工作标准(每季度或每半年至少一次)、臭氧自动监测仪(每周或每季度至少一次)进行标准传递;待国家和省级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构建完成后,开展臭氧自动监测质量核查。每年5月前完成全省省控气站臭氧量值溯源和标准传递工作。
(四)档案管理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建立完善的水站质控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按《运行手册》要求在“四川省水环境自动监测监控预报预警系统”中填写相关质控维护记录。社会化运维机构的档案记录包括每周现场维护巡检情况、每周标准溶液核查结果、试剂配制更换、设备更换(维修)情况、水站数据备份等;市州站的档案记录包括每日数据审核异常记录情况、每月考核情况、每月比对实验结果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水质快报、仪器性能审核结果等。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社会化运维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气站仪器设备信息、备机信息、仪器设备关键参数、质控管理、异常情况说明等档案管理制度,在“四川省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仪器设备信息、质控维护记录,包括每日数据审核情况、每周巡检情况、站房维护情况、系统设备校准情况、系统清洁情况、更换耗材配件情况、仪器故障维护情况等。
(五)基础保障
各监管站负责省控水站站房用地、电力、光纤、网络、供水、防火、站房修缮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在发生故障或纠纷等突发状况时,及时协调地方解决;确保每年雷雨季节期间水站防雷年检有效、每年6月前完成防火设施年检工作,年检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直至检定合格。
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气站的运行保障工作,负责站房及站房配套设施修缮、防雷检定、站房用地、安全、用电、用水和网络通讯保障及相关费用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在发生故障或纠纷等突发状况时,及时协调解决。每年6月前完成气站的防雷年检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防本区域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并严格落实,不得以封路、停电、断线、恐吓,以及其它不能保障运维等借口干扰监测,确保24小时运维。非开放日期间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监测站房及采样器20米采样区域内,不得擅自开展气站的比对监测,如需进入或开展比对监测均须提前一天向省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禁止采用固定或移动喷淋等手段干扰监测行为,采用喷淋等手段对20米外的植物或地面进行浇洒的,不得影响监测,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在气站周边重复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避免浪费财政资金,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数据审核及通报
(一)每日数据审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加强省控水站数据审核的管理工作,按月通报各市州站数据审核情况。
社会化运维单位每日10时前通过“四川省水环境自动监测监控预报预警系统”将前一日省控站相关质控运维、仪器故障、停电等情况进行标识及填写相关说明解释。
市州站每日12时前在“四川省水环境自动监测监控预报预警系统”中完成辖区内所有省控水站前一日的数据审核工作。,结合社会化运维单位上报的数据异常情况,综合分析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因质控、故障、停电等导致需要剔除的异常数据进行标识及填写相关说明解释,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社会化运维单位核实,并告知省总站。发现缺失数据需及时联系社会化运维单位和管理系统维护单位核查原因,及时补录。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负责背景气站的数据审核管理工作。
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通过省总站“四川省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管理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初审说明(确认质控维护、故障、停电等情况)。
市州站通过省总站“四川省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管理系统”每日11时前完成辖区内城市气站、农村区域气站的数据审核管理工作。若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判断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数据审核人员须按时审核数据,确保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并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省总站于每日12时前发布监测日报。
社会化运维机构对监测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省监测总站同意,不得将气站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省控气站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科学研究、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二)周报编制
省总站每周形成《四川省水质自动站水质监测周报》,并上报省厅。在周报审核及编制过程中,发现水站数据异常应及时联系社会化运维机构及市州站了解情况,核实数据异常原因;每周对各水站数据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统计超标水站数、超标指标等环比变化情况;每周对水站运行情况进行汇总,核实水站停运、仪器故障以及受洪灾影响等情况,督促社会化运维机构及市州站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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