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自治区水污染防治,防范水污染事故发生,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3号)、《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15]155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
该办法是以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流域上中下游之间、水环境破坏者与受害者及保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推动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建设。该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重点流城。各盟市流城断面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自治区各规划期水质考核目标。断面水质低于考核目标值的,或断面不合理断流的,需按照该办法支付补偿金。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各盟市确认的年度实际补偿金和补偿金分配结果单于每年自治区财政斤与盟市年终结算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与盟市年终结算将应收缴和分配的补偿金下达到各有关盟市。各盟市得到分配的补偿金必须用于水污染防治资金。该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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