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边生产边修复,并按照3年一阶段申请生态修复验收。阶段验收通过的,允许调出基金账户结余基金的30%;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阶段验收通过的,允许调出基金账户结余基金的50%。
矿山企业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含3年)的,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在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应当使用基金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并及时申请验收,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
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由矿山企业清算基金使用情况,结余基金可以调出基金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计提和使用实行专账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弃置费用摊销情况,建立基金支出年报制度。矿山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基金计提、使用情况(详见附件3)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年度基金计提、使用情况,《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生态修复实施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山企业未按时上报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矿山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按要求完成《方案》确定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后,应当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竣工报告等资料,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方案》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对基金计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提请人民法院对其基金账户资金进行处置,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修复。如果基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生态修复义务的,由矿山企业负责补足。
(一)采矿许可证废止或吊销,矿山企业未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且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整改的,期满后仍未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
(二)矿山企业未完成全部矿山生态修复或生态修复不符合要求,并书面声明放弃继续生态修复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矿山企业不能进行生态修复,并书面声明放弃实施生态修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计算方法
2.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提纲
3. 江西省矿山企业季(年)度生态修复基金情况报表
附件1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计算方法
直接销售原矿的:季度计提基金额=季度原矿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开采系数
非直接销售原矿的:季度计提基金额=季度非原矿销售收入×70%×矿种系数×开采系数
表1 基金计提矿种系数一览表
矿产 | 矿种 | 矿种系数 | |
能源矿产 | 煤、油页岩 | 1.8%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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