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关于第五十二条地下水污染防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如果发现地下水有被污染的情况,可以确定地下水污染排放者的,由排放者承担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的责任,不能确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
(二十四)关于第五十三条矿山开采水污染防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矿山企业的选址问题。
(二十五)关于第六十条跨区域水污染防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跨区域的水库、江河水污染防治应强化法律责任。洪潮江水库是北海备用水源,跨三个县区,合浦和钦州的灵山、钦南区。北海人大连续三年调研,尽管水质一年比一年好,在合浦范围内的养殖已全部处理好,但钦州范围还是有养鸭,我们曾经想跟钦州市人大商量通过两市人大联合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现在自治区要出台水污染防治条例,本着问题导向,应就跨区域水库、江河水污染防治有刚性约束要求。
(二十六)关于第六十二条跨省流域水污染处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二款“属于上游来水……”的“上游”加上“跨省”,才好追究“相关省”责任。
(二十七)关于第七章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位法设置的法律责任有22条,草案只有7条,法律责任的设置与上位法相比较弱。建议一一梳理重要条款,在与上位法不重复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除了罚款还要有其他更严的手段。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基本是采用经济制约手段。企业是不怕经济处罚的,单单靠经济手段来制约不够,对于重大污染和危害重大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参照刑法,加大对排污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的刑事处理力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企业的处罚过轻,不利于条例发挥作用。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草案部分内容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船舶污染、矿山污染。含有重金属的水污染非常难消除,水体的污染通过一定措施可以消除,但重金属会沉积在石头上、泥土里,十几年都消除不掉,对于重金属污染的罚款二十万元远远不够。
(二十八)关于第六十九条违反实验室废液收集处置要求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除了对违法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应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倍惩处。地下工程水、实验室化学品对人的毒害性最大,建议专门增加违反这方面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十九)关于第七十条违反水体保洁要求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设美丽乡村对环保要求比较高,家禽养殖等引起的水污染应当如何处理,本条规定罚款二万元到二十万元,在农村很难做到。建议对死亡的家禽家畜,可由政府回收购买,否则条例很难落地,执行也很难到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方面不能只有罚款。比如对餐饮污染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水域大面积污染应该追究法律责任。水是生命之源,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大自然环境,在法律责任方面应该根据情节来确定,让条例更具威慑力。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进一步明确“有治理能力的单位”的范围。
(三十)关于第七十一条违反雨污分流要求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责令改正的措施比口头警告更严厉,同时党纪处分条例也有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本条“给予警告”容易造成歧义,建议删去。
(三十一)关于第七十三条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推行简政放权,但现实中许多职能下放后,基层虽承接了但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主要是因为人员不足、业务能力跟不上、设施也未配置。农村千家万户都存在散养畜禽的情况,监管难以到位,本条提出的要求操作不了,应该斟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规定很难操作。
(三十二)关于第七十四条政府及部门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上下游、跨区域水污染事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内容。
二、其他意见建议
(一)关于提高可操作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确保条例的每一条都有很强的针对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真正使条例的每一项制度规定都落到实处,为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考虑乡镇实际状况,使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关于广泛征求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计划提请明年1月召开的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时间很紧,希望尽快下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可以结合代表年终视察征求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环境保护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饮水安全涉及每一个家庭,要用更加严格的法律治理水污染问题。最近,自治区人大部署人大代表“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工作,我们要到基层参加活动,了解情况,听取对水污染防治的意见,为下次审议提供参考。
(三)关于强化防治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中造成水污染的原因,一是工业污染,但这方面的把控比较严格,只要生态环境部门尽责到位,问题就好处理。二是城镇污水排放,现实中城镇雨污水、污水直排普遍存在,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三是农业排污,主要来源于几个方面:一是农药和化肥,二是畜禽养殖,三是水产品养殖。当前对这三个方面政府的管控责任都不到位,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原因。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治理职责,包括投入、管理;二是对公民、组织的职责进一步具体化;三是加大宣传,让社会都了解防治水污染的必要性。
(四)关于经营活动水污染防治
编辑:徐冰冰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