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山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疫情防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密切关注疫情严重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掌握疫情应急处置时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做好大气、水环境监测,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针对疫情处置过程中大量使用消毒用品的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省厅生态监测处: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和要求,统筹协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指导全省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工作,必要时直接参加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汇总上报监测信息。
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本辖区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做好应急监测过程中各类防护等应急物资的协调工作。做好辖区内国控、省控大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协调保障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并向公众发布。
省厅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做好有关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综合分析预警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做好辖区内地表水“采测分离”协调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预警及应急监测信息。
二、监测内容
(一)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密切关注已发生肺炎疫情地市的环境空气、城市污水处理厂下游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水质自动监测站、大气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正常运行,发现数据异常要及时开展监督监测或核实,及时上报。
(二)饮用水源地监测
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例行监测,在常规指标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地区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2项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克服困难,充分发挥第三方监测机构或科研院所的监测能力,努力完成国家要求的指标分析。
各市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并启动日常环境应急监测程序,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1、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常规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特征项目:生物毒性、余氯。
(2)地下水水源地
常规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基本项目39项指标。
特征项目:生物毒性、余氯。
2、监测频次
各地可结合地方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监测频次,有感染病例和有疑似病例的乡镇及县(市、区),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原则上一周一次,根据疫情发展或防控情况,及时调整监测频次;无确诊和疑似病例的乡镇及县(市、区),按照现有饮用水源地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3、监测方法
地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4、表5、表6所列方法执行。
地下水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附录B所列方法执行。
生物毒性监测方法参照《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T15441-195)执行。
余氯监测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GB/T5750112006)中四甲基联苯胺比色法执行。
4、评价标准
空气自动监测结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地表水自动监测结果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相关限值进行评价;饮用水源地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限值和表2相关限值进行评价。
三、应急监测信息报送
(1)自2020年2月2日起,各市生态环境局每日上午12:00前组织报送前一日监测情况,报送格式按照国家生态环保部文件要求填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2377718@qq.com。
(2)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时汇总应急监测信息,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审核结果和总体评价,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3)省厅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时向省生态监测中心和各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预警及应急监测信息。各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并向公众发布。
四、其他
(1)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实行,并根据国家要求或工作需要随时调整有关内容。
(2)监测人员应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采取科学有效防护措施,保证监测工作的安全。如无妥善防护措施或防护能力,避免前往医院、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等有感染风险的区域开展监测工作。
上述高风险区域如必须进行监测,需经各地市疫情防控小组批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开展监测工作。
(3)各市生态环境局、省厅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职责,按照生态环境部通知要求,制定本区域应急监测方案,并将方案和具体负责人及联系人方式在2020年2月2日18:00前报送至邮箱32377718@qq.com。应急监测期间,如有异常及时上报省厅,并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4)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省级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开展过程中防护物资的协调筹备工作;各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辖区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开展过程中防护物资的协调筹备工作。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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