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业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及登记排污信息。排污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企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各项规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严禁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4.自行监测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或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保留自行监测记录,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自行监测内容和频次还需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项目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中对特征污染物的管理要求。被认定为重点行业企业的还需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定期监测。自行监测可以依托企业自有人员、设备,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自有监测人员接受过相应技术培训和能力确认,自有监测设备应通过计量认证。
5.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按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三)污染治理及排放控制企业明确相关职责,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得到有效管理,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后,企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组织验收或申请验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取得验收批准文件。污染治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暂停运转、闲置或者拆除、改造、更新治理设施,以文件形式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还需做好生产及环保设施处于异常(如检修、开停机、事故状态下)情况时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置。
1.废水
(1)废水收集:厂区内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雨水分开、规范收集。对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排放含重金属、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按规定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排污管网无跑冒滴漏现象。
(2)治理设施:各项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
(3)污泥处理和贮存:污泥压滤场所设置围堰,并作防腐防渗处理,保证污泥压滤水和渗滤液妥善收集,回流再处理。脱水后的污泥,存放在具有防雨淋、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的场所。
(4)废水排放:企业各独立厂区只允许设一个工业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若单独处理排放的或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只允许设一个独立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采样点满足采样要求。废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无偷排、漏排现象。
2.废气
(1)有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生产车间各生产线产生废气的环节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装置,同类型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置,废气收集管网无破损,无堵塞。车间内无强烈刺激性气味。治理设施:各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废气排放:排气筒高度、个数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废气采样位置、采样孔大小满足采样要求。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无偷排、漏排现象。
(2)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减少无组织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环节,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集中收集和处理。
2.噪声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减震措施,高噪声源设置警示标识牌,定期监测噪声排放情况,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台账,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相关要求,根据产废实际、工业固体废物类型,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的,与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签订合同,并保存好相关销售、利用凭证;跨省处置的依法取得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4.危险废物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有关标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有环评手续且通过审批,有内部管理原始台帐和相应的监测报告,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次生危废得到安全处置。焚烧处置的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
5.核与辐射核技术利用企业按照从事的辐射种类和范围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放射源管理,规范购买、使用、转让、返回或送贮各个环节;配备与从事的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及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联锁装置、监控报警设备、监测设备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依法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对照国家标准做合规性评价,并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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