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协调推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加强奖励资金保障,实施奖励的部门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的途径和渠道。将举报奖励制度作为宣传工作重点,开展持续性宣传工作。针对普通公众,要通过新闻发布、网络新媒体传播、专题访谈等方式,组织通俗易懂、覆盖面广的宣传活动。对企业员工,可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册、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解读。加大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提升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效果。
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并指导督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我部将加强指导,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4月22日印发
(原题为《生态环境部出台意见指导各地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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