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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供排水接入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5-20 14:11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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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供排水接入营商环境,对标先进、提高效率、减少时限、提升服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新一轮改革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商市相关部门同意,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供排水接入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0年5月12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供排水接入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供排水接入营商环境,对标先进、提高效率、减少时限、提升服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新一轮改革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商市相关部门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上海办理建筑许可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新一轮改革总体工作方案》(沪府办〔2020〕5号)文件要求,全方位对照“努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要求,持续深化供排水接入营商环境改革工作。以提高用户满意度和获得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进一步压缩时限、优化环节、加强协同、落实责任,切实提高供排水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本市进一步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新装、扩容等服务的供排水接入工程。

  三、工作目标

  全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联审平台”)申请供排水接入的,供排水接入服务单位保留“接入通水”1个环节,接入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自然日。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环节,纳入一站式申请

  按照《上海办理建筑许可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新一轮改革总体工作方案》(沪府办〔2020〕5号),供排水接入服务申请纳入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线下办理窗口整合纳入审批审查中心,由审批审查中心提供全流程免费代办服务。建设单位在一站式申请施工许可阶段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提交符合技术规范的供排水接入设计方案。

  (二)加强协同,联合开展现场检查

  按照《上海办理建筑许可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新一轮改革总体工作方案》(沪府办〔2020〕5号),针对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取消供排水现场踏勘审核环节,纳入施工过程中的联合监督检查,由审批审查中心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各区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鼓励供排水接入服务单位与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现场检查,进一步精简供排水接入办理环节。

  (三)依托平台,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

  依托“联审平台”,全面实现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掘路许可、占路意见书等通过网上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精简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各部门的流程,为用户供排水接入建立绿色通道,掘占路审批部门须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掘占路审批,办理时限5个自然日。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线工程,确保审批手续的按期办理。鼓励供排水接入服务单位可以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全流程代办服务,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继续推行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免费实施外线接入减负政策,无需企业支付专用外线管道工程建设及相应的路面修复费用。

  (五)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用户满意度和获得感。

  相关审批部门和供排水接入服务单位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公开业务流程,服务规范,为用户办理供排水接入提供便利。通过信息化手段和信用管理措施,建立透明高效的工作机制,为优化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

  五、供排水接入流程

  (一)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可通过“联审平台”向供排水接入服务单位提出接入方案的咨询。供排水接入服务单位也应通过与“联审平台”的互联,主动获悉用户信息并提前向用户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申请

  供排水接入申请环节纳入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取消供排水接入申请环节。建设单位通过“联审平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交符合技术规范的供排水接入设计方案,同步完成供排水接入申请。

  (三)现场检查

  供排水接入现场踏勘环节纳入施工过程中的联合监督检查,取消供排水现场踏勘审核环节。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由审批审查中心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供排水接入服务单位可与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现场检查。

  (四)接入通水

  接收用户接入通水申请后,供排水接入服务单位应在6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供排水接入通水工程。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会同市交通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交警总队、市路政局、供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考核监督等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针对优化调整后的办理流程和工作环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操作细则。

  鼓励郊区政府因地制宜,进一步扩展改革覆盖面,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优化供排水接入办理工作机制。

  (三)信息共享透明公开。通过联审平台,进一步实现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和标准规范集中公开,实现图纸和资料全过程电子化流转共享,实现全过程审批时限监控和预警机制,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四)强化信用手段支撑。从重前置审批转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覆盖用户、利益相关单位、供水企业等各类主体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批等各环节的行业信用体系,经发现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平台。通过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提高违法者的违规和失信成本。

  七、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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