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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5-28 15: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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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2 沿加强保护区域(6.1.3.1 中区域)汇水支流上溯一定距离的汇水区域,对污染源排放应实施严格控制。排放限值应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而制定。

  6.1.3.3 除 6.1.3.1 和 6.1.3.2 以外的流域其他区域,对污染源排放应实施一般控制。

  6.1.4 流域环境特征污染物识别。主要包括水质超标污染物、存在超标风险的污染物,以及其他特征污染物。水质超标污染物为近五年来年均值曾出现超标的污染物。存在超标风险的污染物是指虽然没有出现水质超标现象,但近五年来年均值呈现上升趋势的污染物。

  6.2 污染源调查与排放特征污染物识别

  6.2.1 污染源调查

  6.2.1.1 调查流域各类污染源的污染物产排污特征和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污染源名称、排放口位置、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浓度水平、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6.2.1.2 污染源分为点源和非点源。分别核算点源和非点源的排放量和入河量。

  6.2.1.3 点源调查内容与方法可参照 HJ 945.2 执行。

  6.2.2 排放特征污染物识别和点源排放情况分析

  6.2.2.1 汇总各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作为流域污染源的排放特征污染物。

  6.2.2.2 针对每种关注污染物,统计分析各类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比例,并进行排序。

  6.2.2.3 如点源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类污染源(点源和非点源)排放量比例较低,可不制订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2.2.4 明确点源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估点源执行现行排放标准的达标情况。

  6.2.3 污染源水污染防治技术状况调查

  6.2.3.1 调查流域各类污染源目前采用的水污染防治技术。针对每类污染源列出技术清单,进行技术分类,并通过调查资料数据,确定每类污染防治技术的去除效率、排放水平、排放控制设施的固定成本、单位污染物去除量的运行成本等环境经济技术关键指标与参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技术水平分级。

  6.2.3.2 具体技术调查内容与方法可参照 HJ 945.2 执行。

  6.2.4 相关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调查与分析

  6.2.4.1 收集汇总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文件。

  6.2.4.2 调查分析规划中涉及的行业发展规模、技术工艺发展方向、落后企业淘汰关闭等信息。

  6.2.5 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措施分析

  6.2.5.1 收集汇总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措施等相关文件。

  6.2.5.2 调查掌握国内外对应各类污染源的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末端治理技术和环境管理措施),以及排放特征信息(排放浓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等)。

  6.2.5.3 具体调查内容与方法可参照 HJ 945.2 执行。

  6.2.6 污染源减排潜力分析与重点污染源识别

  6.2.6.1 针对调查流域范围内与管控污染物相关的各类污染源,列出其目前采用的水污染防治技术和

  国内外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以及排放特征对比。

  6.2.6.2 分析各类污染源改造至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后,确定各类污染源减排潜力。

  6.2.6.3 根据规划要求,分析由于落后企业淘汰关闭使该类污染源获得的减排潜力。

  6.2.6.4 综合 6.2.6.2 和 6.2.6.3 的分析结果,得到各类污染源的减排潜力分析结果。

  6.2.6.5 主要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负荷和减排潜力,评估确定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

  6.3 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排放限值确定

  6.3.1 稀释倍数法

  6.3.1.1 根据流域近五年环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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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2 根据污染物综合消减系数和近五年流域上断面水质监测资料、下断面水质改善目标,以及支流汇入断面水质和水量、排污口水量,可以计算得到排污口平均浓度限值要求,即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见公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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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 其他方法。各地可根据实际调查掌握的近五年流域环境水体和污染源调查资料,选择适用模型进行流域内排污口平均排放浓度的测算,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作为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6.3.4 对于计算结果为零的情形,按流域下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浓度作为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排放限值。

  6.3.5 计算得到的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排放限值,如严于国家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按6.4 和 6.5 开展进一步分析,确定排放控制要求和执行时间要求及其他管理措施要求等内容;如宽于国家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执行国家标准限值。

  6.4 基于水环境质量目标排放限值的技术经济论证与实施方案设计

  6.4.1 达标技术路线筛选

  6.4.1.1 针对现有企业筛选确定提标改造的技术路线,针对新建企业筛选确定达标技术路线。

  6.4.1.2 应主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技术的去除效率与排放水平、运行稳定性、二次污染等其他环境影响等筛选确定技术路线。具体评估方法可参照 HJ 945.2 执行。

  6.4.1.3 可根据处理效果,选择确定多种技术路线。

  6.4.2 经济成本与收益分析

  6.4.2.1 主要针对流域重点污染源,计算现有企业因提标改造而增加的固定成本和运行成本,新建企业建设与运行相应设施需投入的固定成本和运行成本。

  6.4.2.2 成本测算应以工程实例为依据。具体测算方法可参照 HJ 945.2 执行。

  6.4.2.3 由于污染物减排而取得的经济收益核算。预测排污单位由于排放限值加严而减少缴纳的环境保护税,以及由于操作自动化而减少的人员费用等。

  6.4.3 国内外相关标准对比和达标率分析。可参照 HJ 945.2 相关规定执行。

  6.4.4 排放限值实施方案建议

  6.4.4.1 根据对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排放限值的技术经济论证结果,结合国内外相关标准对比分析,评估其可行性。

  6.4.4.2 对于现阶段实施难度较大的排放限值,应提出近期和远期实施排放限值的阶段建议。原则上,远期排放限值应为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计算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近期排放限值以现阶段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水平确定。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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