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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采样结果能否判定污水超标?

时间:2020-08-10 11:46

来源:盛大环境

作者:陈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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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在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之后,新发布的行业排放标准,大多均在其“实施与监督”章节中会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xx行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这为环保部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而对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2007年以前发布的排放标准,往往并没有上述关于“实施与监督”的表述,但其关于取样频率及日均值的具体规定,却客观上削弱了环保部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作为执法依据的效力。这也是前文中“北京某公司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法院判例中援引的核心依据。

发展展望:瞬时值达标vs平均值达标

事实上,业界对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尤其是近年来污水处理高排放标准的发展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之后,而排放标准限值、取样方法以及达标评价方法这三者又是相互耦合的综合性问题。

参考国际经验,以欧洲国家的污水处理标准为例,评价方法主要有5类(见下表)。要求采用瞬时样达标的国家有奥地利(污水厂规模50-500人口当量)、瑞士(污水厂规模<2000人口当量)、德国、意大利、英国。因此,上文提到的环保部以“现场即时采样”作为是否超标的做法在国际上已有先例。而采用混合样的国家及地区有欧盟、奥地利(污水厂规模>500人口当量)、瑞士(污水厂规模>2000人口当量)、丹麦、法国、芬兰、挪威、荷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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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执法实践中,执行哪种检测方法和评价方法,应用哪种标准限制,既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实质上更是一个规范适用问题。从国内政策及排放标准(尤其是2007年以后发布)的发展趋势看,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将成为主流模式。

无论采用何种标准在世界各地都可以看到,从宏观方面看标准是政府、学界、业界博弈、协调的结果,在具体的标准执行层面上则主要涉及取样方法、评价方法和标准限值,三者互相影响,是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的完整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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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香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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