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的通知。
全文如下: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压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半年全省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情况
2020年上半年,全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总体完成率81.28%(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80.36%),其中,平潭区完成率90.85%(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89.21%),三明市完成率87.49%(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87.16%),完成情况较好;莆田市完成率67.36%(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66.24%),漳州市完成率69.11%(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69.14%),与其他地市相比工作滞后。
各市级生态环境局(含平潭,下同)按照我省年度监测方案要求,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开展了自行监测工作抽查。2020年上半年,全省已发证企业3893家,共抽查企业269家,占比6.9%。其中,宁德、南平、平潭3地抽查比例超过10%,而漳州市的抽查比例仅为0.6%。
二、帮扶指导对象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三、帮扶指导内容
1.根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详见《方案》附件1),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及工作开展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监测结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估和帮扶指导。
2.各市级生态环境局组织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评估、抽测和比对监测工作。省厅组织抽查核验各地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情况,向国家报送全省工作总结。
3.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评估排污单位数量不少于辖区内排污单位总数的10%,其中抽测废气和废水排污单位数量各不少于15家,并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同步开展比对监测。
四、时间安排
(一)8月底前,各市级生态环境局督促排污单位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完成自行监测体系自评估,提升自行监测的规范性。
(二)8月-10月,各市级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辖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上报工作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参照《方案》附件2)。
(三)10月-11月,我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各驻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各市(区)帮扶指导工作情况进行抽核,并配合生态环境部对我省帮扶指导工作进行校核。
五、有关要求
(一)在上半年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和社会化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各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监测、执法部门实施测管协同,形成合力,联合开展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帮扶指导工作。
(二)各驻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应选派技术专家,配合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开展帮扶指导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各地帮扶指导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企业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负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现场帮扶指导发现的问题,应规范调查取证,督促整改;排污单位涉嫌违法,以及监测机构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完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后,应妥善做好相关材料归档备查等工作,迎接生态环境部的抽查校核。
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林毅
联系电话:0591-88367136
邮 箱:kjc@sthjt.fujian.gov.cn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人:施鸣琴
联系电话:0591-83578121
邮 箱:tjs2016@fjemc.org.cn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印发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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