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方案要求,在具备以下条件的332个建制镇开展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试点;镇区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且不具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293个建制镇;镇区常住人口2000人以下的主要河流流经(或在环境敏感地区)的19个建制镇;选择20个处理工艺落后、出水排放不达标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实施提标改造试点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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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力攻坚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三年全覆盖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部署,按照“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紧紧围绕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山西省黄河(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攻坚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省级统筹、市县落实,规划引领、分步推进,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创新机制、长效运行”的原则,大力实施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加快补齐突出短板,全面提升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由点带线、从线到面”的实施路径, 以重点镇为试点引领,率先突破汾河、黄河流域建制镇,进而带动海河流域建制镇,通过三年的努力,实现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
在具备以下条件的332个建制镇开展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试点:镇区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且不具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293个建制镇;镇区常住人口2000人以下的主要河流流经(或在环境敏感地区)的19个建制镇;选择20个处理工艺落后、出水排放不达标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实施提标改造试点示范。
三、重点任务
(一)2020年任务
1.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县为单元,编制完成县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2.抓好36个重点镇和40个重点流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试点工作,对已完工项目重点抓好运行监管,紧盯未完工项目的施工进度,严格落实台账管理制度,强力推进项目建成投运,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3.启动32个镇区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黄河等流域建制镇 (以下简称万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逐步实现黄河流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覆盖打好基础。
到2020年底,力争累计完成212个以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实现全省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建制镇比例达到42%以上。
(二)2021年任务
1、抓好32个万人镇和汾河流域63个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全面启动黄河流域(不含汾河流域)78个建制镇和海河流域63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初步建立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长效机制,构建建制镇污水治理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智慧化、信息化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到2021年底,力争累计完成307个以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实现全省万人镇和汾河流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建制镇比例达到62%以上。
(三)2022年任务
1、完成黄河流域(不含汾河流域)78个建制镇和海河流域63 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启动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提标改造试点工作,选择 2019年以前建成但排放不达标的20个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3.强化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市场化运营和监督管理, 形成设施管网完善、监管维护到位、运行稳定达标的建制镇生活污水长效治理体系。
到2022年底,力争累计完成448个以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实现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覆盖,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建制镇比例达到9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编制专项规划
坚持规划引领,2020年完成109个县(市、区)的县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摸清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和底数,进一步核准项目建设规模、处理工艺、资金需求等要素,形成年度建设计划,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应按近期规划人口进行设计,综合考虑未来将周边村纳入处理范围的因素,预留远期规划用地。同时,要防止脱离实际需要,盲目建设高大上的污水处理设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科学确定处理模式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应选择低成本、易管理、运行可靠的处理模式。工艺标准上,必须严格遵循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污泥处置、管理控制“五大环节”原则,生物处理环节可采用诸如 A2/O 及其变型工艺等活性污泥法、MBBR 等复合生物法;深度处理环节可结合项目特点、排放标准及再生水回用要求, 进一步采用诸如絮凝沉淀过滤、反硝化滤池、臭氧活性炭等工艺。处理规模在500m3/d及以下的,可采用地埋式一体化设备。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上的,可对构筑物形式和一体化设备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灵活选择建设模式。
(四)严格执行出水排放标准
全省新建和提标改造后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执行《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执行地表水 V 类排放限值,其他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A 的排放限值。
(五)同步实施管网配套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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