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第一年,是进入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开局之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确保全省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起好步、开好局。
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一)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培训。推进省人大《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整改落实。起草《安徽省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改完善后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查。落实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土壤状况详查成果应用
完成各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工作,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结验收工作。积极应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落实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典型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试点调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三)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责任
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纳入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年底前所有重点单位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均要在其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督促重点单位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制定并实施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各市按要求将隐患排查计划报送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隐患排查报告于年底前报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
一是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分解落实“十四五”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组织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配合)二是持续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配合)三是强化考核机制。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重点工作纳入粮食安全、食品安全考核指标。(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一是加强污染地块名录管理。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清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二是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应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经治理修复或经治理修复未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不得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三是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重点督促落实设立公告牌、污染土壤转运报告、异地处置跟踪监控、二次污染防治等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四是加强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他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跟踪管理,督促落实拆除活动(包括拆除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和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等配合)
二、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一)推动“一地六县”生态环境保护合作
围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从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发展等方面,推动“一地六县”合作,探索“两山”理念转化实现机制,合力解决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难点问题,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打造推进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样板。(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配合)
(二)深化建制村环境整治
以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开展建制村环境整治。以县为单位,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建制村环境整治清单,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完成整治的村庄应达到以下标准要求: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80%,集中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整治完成率达到80%,村庄环境干净整洁。到2021年底,新增完成700个左右建制村环境整治任务。完善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配合)
(三)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制定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2021-2025年)》。优先治理位于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六类村庄,因地制宜开展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统筹污水治理与改厕等工作,在规划布局、建设时序等方面做好衔接。到2021年底,新增完成700个左右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完成治理任务的行政村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0%以上,基本建立污水处理运维管护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四)促进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
制定并印发《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以问题为导向,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分类改造,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补齐污水收集处理短板,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质量和综合效益。2021年,新增完成约300个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五)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制定并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综合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长效治理等措施,有序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优先对国家监管的黑臭水体进行整治,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对纳入省级监管的黑臭水体,分期分批实施整治。支持各地积极争取国家农村黑臭水体试点示范项目,优先支持整治任务重、管理机制健全、项目成熟度高的地区。到2021年底,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10%左右,完成整治农村黑臭水体50条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配合)
(六)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
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对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农田氮磷流失和农田地膜残留开展例行性监测,构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一张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强化农村污染监测,重点对10万亩及以上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用水进行长期监测,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探索农业面源污染负荷评估方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七)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结合本地区畜牧发展相关规划,推进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严格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依法查处。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继续做好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工作,促进生猪产能有序恢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散养密集区推广典型治理模式,整县推进种养结合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组织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强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和技术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三、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一)推进“双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对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业污染源、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填埋场、再生水农用区、矿山开采区、加油站等七类“双源”及其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展开全面调查评估,摸清全省地下水环境底数,督促相关企业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配合)完成主要化工园区(优先保障国家级化工园区,兼顾省级及其他类别的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基本掌握化工园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启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
根据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按照地下水使用功能、污染现状评估结果、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等,启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研究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开展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溯源分析
开展102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溯源分析。各市按要求开展国考点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排查污染源,识别主要超标与污染因子,分析污染成因,研判水质动态变化趋势,评估地下水污染风险,落实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四、推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加强治理能力建设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完善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开展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遥感监管。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帮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入库项目指导,指导各地完善项目设计,提高项目质量,增加项目储备。定期开展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调度,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严格执法监管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矿山、尾矿库等重要污染源的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联动监管机制,推动建立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污染地块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污染地块检查省级不低于20%、市级为100%,防止发生污染地块违规开发、修复治理二次污染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编制印发全省“十四五”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科学谋划“十四五”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保障机制,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印发“十四五”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各市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市“十四五”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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