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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串标围标、不走程序、滥用职权等招投标违法违纪行为

时间:2021-08-12 09:2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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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监管不力,履职缺位。相关职能部门对投标方资质审查、评标专家监督、标后质量监管等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滋长了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发生。如,某县人民医院申请采购血透设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黄某某违反监管规定,没有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也没有对评标专家抽取进行监督,未能及时发现该院违反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组织评标的行为。

  三是内外勾结,直接帮助。如,某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工程科原副科长薛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多次将道路工程、社区建设工程等工程招投标信息透露给包工头王某、陈某等人。

  招投标领域案件易发多发的主要原因

  监管体系存在漏洞。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可分标前、标中、标后三个阶段,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当前,各级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权力界限上划分还不清晰,监管职权分属于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未得到有效整合,各项配套制度政出多门,难以统一,执行有偏差。行业监管部门在招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投诉处理等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存在重管理轻监督、重检查轻处理、后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从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很多基层涉案人员法治意识不强,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是违纪违法案件易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村组干部对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存在惯性思维,法治意识不强;另一方面,部分领导干部与工程建设老板的交往密切,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管理视为个人揽财的工具,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过程和结果,谋取个人私利。

  违纪违法行为成本较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利润丰厚,投标单位为追逐利益,往往不择手段采取挂靠资质、围标串标等非法手段,达到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目的。虽然刑法和招标投标法对串通投标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处罚违纪违法的企业,往往顾虑较多,执法偏轻偏软,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以经济处罚为主,与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相比,违纪违法行为代价较小。

  以监督效能促进治理能力提升

  健全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一是建立信息信用公开制度,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失信行为,并公示行业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提供社会公众查询,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二是完善交易和监管平台,运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发挥互联网优势,将招标相关信息集中整合、公开发布,增强招投标管理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为投标企业及市场各方提供透明高效的网络平台。三是建立健全招投标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范本、改进资格预审办法、严格开评标现场管理等。同时,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集体资产资源等的招投标,可适当简化交易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

  加强对相关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一是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招投标监督管理涉及财政、发改、国土、审计、建设、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多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租借、挂靠、出让代理资格等违规代理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二是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及时纠正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严肃查处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三是加强涉及招投标领域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教育,深入查找招投标各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从细从严制定防控措施,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做到防患于未然。

  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治理,保证招标投标法中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能真正落到实处。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紧盯招标采购中出现的串通投标、虚假招投标、滥用评标权、符合条件应招标而未招标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的再监督,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招投标中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问题突出、发生窝案串案的单位和地区,要严肃问责追责。三是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件,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对查处的腐败案件定期公开曝光,强化震慑作用,加强以案促改,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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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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