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加快治理农村生活污水,补齐人居环境短板,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因地制宜、尊重习惯,应治尽治、利用为先,就地就近、生态循环,梯次推进、建管并重,发动农户、效果长远”的基本思路,立足我省农村实际,加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区域, 紧密结合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精准建设治理设施,大力推广资源化治理模式,着重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努力走出一条与乡村生态振兴相适应的辽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充分考虑治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允许或对污水排放有严格要求的村庄建设终端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村庄优先考虑农村污水资源化处理模式,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在沈阳现代化都市圈重点推广终端式污水治理模式,在辽宁沿海经济带优先推广截污纳管模式,在辽西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全面推广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在辽东绿色经济区推广污水资源化加分户式治理模式,在辽河国家公园区域重点治理近河村庄生活污水。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点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推动第三方治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引导农民以适当缴费或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建设与运维。
(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农户用水习惯、农田灌溉回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农业水资源实现良性循环。
三、总体目标
到2023年,在421个行政村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结合美丽宜居村建设,实施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3%以上,已建设施稳定运行率达到85%以上。系统开展试点示范,探索解决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堵点难点问题的可行路径,为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以上、已建设施稳定运行率达到90%以上打下良好基础。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模式和升级路径,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和其他环境基础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指标,做到因地制宜和顺势而为,在立足现有基础、保留乡村特色风貌、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农村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工作均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对靠近城镇、地势平坦的村庄,在污水处理费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农村污水治理部门建设生活污水管网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在离城镇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建设终端式处理设施,优先采用低能耗或无动力技术,积极推广低成本、易维护及耐低温技术。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对农户排水量进行实地校核,根据村庄发展需要和常住人口季节性流动情况,合理预留处理能力,防止建设规模偏大,并做到雨污分流。(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以农村浅层地下水水质变化为指征,统筹考虑农村改厕需求,建立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重点做好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建立粪污清掏、收储及利用运营服务体系,不断扩大有机肥施用规模,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变。2021年9月底前,制定并发布《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方案(试行)》,结合美丽宜居村建设,稳步推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长效运营机制。各市、县(市、区)应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辽环综函〔2020〕869号)规定,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受益农户付费、争取上级奖补等方式,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鼓励将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建设运维。加强设施和管网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管护标准,建立管网故障应急预案,保障治理设施长效稳定运行。2021年开始,新建设施竣工1年内正常运行率达到90%以上,2016-2020年建设的设施正常运行率稳定在8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科技支撑和试点示范引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高效低成本处理、耐低温和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开展农村单户污水治理技术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成果转化。沈阳市、于洪区、沈北新区、鲅鱼圈区、阜蒙县和凌源市分别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2021年10月底前出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规定节点提交试点示范成果,并向社会公开。(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此项工作。各市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2021年10月底前,重点区域各行政单元编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实施计划和任务清单(可结合实际,在重点任务清单基础上合理增加治理任务),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环评和政府采购程序,提高审批和建设效率。2021年10月底前,各市组织承担重点任务的县(市、区)完成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包装程序,提交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各市和承担重点任务的县(市、区)应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落实好本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和使用土地出让收益,利用申请政府性基金、发行新增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打好政策资金“组合拳”,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如期完成。(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考核督导。2022年起,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列为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约束性指标和河湖长制年度考核指标。强化日常调度和督导,结合美丽宜居村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验收工作,强化现场抽查,每年省级抽查比例不小于重点任务量的20%,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虚假治理、表面治理、敷衍治理等问题,严肃问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形成社会共治合力。强化部门协同,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村卫生保洁员、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协管员和监督员队伍的工作范畴。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驻村第一书记作用,有序组织村民参与项目建设运维,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组织、当地乡贤、农村“五老”等力量,帮助推动项目落地和日常监督。稳步推行使用者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引导和支持村级组织将付费事项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委托供水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建立财政补贴与使用者付费的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行问题举报系统,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举报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效益。深刻认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加快乡村振兴进程的重要手段,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已建设施的村庄要稳步扩大收水范围,有效收集和处理周边学校、办公楼、民宿、农家乐、餐饮、小作坊等单位排放的生活污水,做到中水有效回用,具备条件的村庄可依托处理设施建设小型湿地或涉水景观,进一步美化和改善村庄环境,营造舒适人居空间。规划和新建设施要充分考虑村庄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协同处理农户生活和农村经济单元排水,以资源化、景观化为导向,实现农村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加快形成农村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
1.重点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分解表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工作任务清单
3.2021-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重点任务清单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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