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布局实施长江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统筹推进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湿地自然生境及重要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促进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稳步提升。完善卫星遥感监控体系,强化湿地监督检查,依法坚决制止围垦占用、巧立名目侵占湿地行为,对有条件恢复的湿地要加快退养还滩、还湿。
(八)提升生物多样性水平。以洞庭湖、鄱阳湖等为重点,开展湖泊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实施中华鲟、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推进迁地和人工繁育保护相结合,加强关键栖息地保护和遗传资源保存。健全湖泊休养生息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湖泊禁渔制度,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有效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依法严格外来物种引入管理,加强重大危害入侵物种治理。加强候鸟保护,改善湖泊候鸟栖息地环境。
四、深入实施污染治理
(九)强化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持续抓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涉及重要湖泊的问题整改,分门别类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方案,狠抓负面典型,强化执法监督。探索建立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组织查摆深层次问题,建立湖泊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发现一起,整改一起,销号一起。
(十)加大污染综合防治力度。深入推进实施湖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和尾矿库污染治理“4+1”工程,不断巩固湖泊环境污染治理成果。保障湖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规范入湖排污口建设,强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整治。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支持使用有机肥料、绿色农药,提高湖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五、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
(十一)强化水源地环境保护。以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为重中之重,实施水源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以洞庭湖、太湖等为重点,排查和取缔对水源影响较大的排污口、码头等。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开展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对未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的饮用水水源地要制定并实施供水保障和水质达标方案。
(十二)提升水源地安全保障能力。合理布局湖区饮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制定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湖区重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升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水平。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推进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强化太湖、巢湖等湖泊蓝藻高发期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一湖一策”制定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六、加快推动绿色发展
(十三)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动湖区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向节约集约利用方向转变。扎实推进工业、农业、城镇节水提效,严控高耗水项目建设,强化湖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和定额管理。强化水资源论证,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严格区域用水总量控制。
(十四)调整完善产业结构。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制度,加快产业清洁生产、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构建湖区产业发展格局。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推动太湖、巢湖等流域造纸、印染等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有序推动相关产业向资源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转移,妥善做好退出产业和湖泊禁渔等后续基本民生保障。在太湖、洱海、洞庭湖等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推进生态价值转化。
(十五)大力推动经济转型。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因地制宜培育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等产业。在太湖等有条件的湖区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吸纳就业人员。引导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洞庭湖、鄱阳湖等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动滇池、洱海等发展湖泊旅游,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做强做优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度假康养等特色优势产业,助力推进湖区产业转型发展。
七、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十六)强化河湖长制。按照统一规划、流域统筹、各担其责的原则,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完善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湖泊管理体制,完善湖长制组织体系,压紧压实湖泊保护治理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省湖泊湖长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湖泊保护治理跨区域、跨流域重大问题。研究建立跨区域湖泊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协作与部门联动。严格湖泊保护治理监管考核,健全巡查检查监管制度。
(十七)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重要湖泊所在地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要湖泊及重要湖泊出入湖河流所在地积极探索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新方式,协商确定湖泊水生态环境改善目标,加快形成湖泊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格局。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发挥中央资金引导和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完善补偿资金渠道。
(十八)提升监督执法水平。充分应用无人机等现代化监控手段,大力推进湖泊监测现代化、自动化、信息化,不断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和监测效率。建立完善湖泊综合评价体系,定期客观评价湖泊健康和生态安全状况。加快完善湖泊保护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进联合执法,着力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湖泊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侵占水域、偷排漏排、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打击力度。
八、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原则,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研究制定湖泊保护治理重大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重大问题,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省级层面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谋划,系统推进实施,2021年内出台完成本省区重要湖泊保护治理的政策文件。市县层面按照部署逐项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基层实践,确保湖泊保护治理取得新成效。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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