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项目环境风险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规定及时向国内投资主体、我驻外使领馆、当地管理部门等报告,国内投资主体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鼓励企业组织预案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优化更新。
第十七条 企业应关注全球和东道国(地区)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参与低碳和碳汇项目,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东道国(地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八条 企业应关注东道国(地区)制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功能定位,减少对当地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推动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 企业应遵循清洁生产理念,推进绿色设计和循环利用,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材料、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二十条 企业应开展绿色价值链创新和实践,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实施绿色采购,推行绿色生产,优先购买环境友好产品。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申请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节水低碳环保等绿色认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合规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交流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主动征询其意见和建议。主动加强与可能受影响社区、相关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沟通,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就项目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信息发布和经验共享,定期发布项目执行东道国(地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环境绩效等情况,分享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和最佳实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依法或参照国际惯例,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退役、拆除、关闭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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