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本规则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文件全文如下: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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